临洮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包括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委统战部、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 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和国有贫困农(林)场,也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是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四条 县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到2020年,县级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县财政投入情况纳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全县脱贫规划,与贫困程度、脱贫时序、扶贫成效等相结合,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条 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在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60日内,由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县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接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在 30 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八条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县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在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 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县当年脱贫攻坚规划和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我县贫困人口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及贫困农(林)场产业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电商扶贫等。
(二)围绕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和国有贫困农(林)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农、林场内)道路建设、村内环境治理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支持贫困人口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等;
(四)围绕提高贫困户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人口扶贫贷款给予贴息等。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条 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局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三条 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由县扶贫办会同相关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要加强项目储备,按照中央和省市扶贫政策,结合全县实际健全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督促实施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当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县级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书以及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预拨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查支付。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
预拨资金的限额:工程类项目可预拨资金计划数的50%;种养业项目可预拨资金计划数的80%。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县级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财政局负责资金支出管理,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审查单位用款计划,对资金用途、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协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到户到人补助资金直接汇入贫困户“一折统”账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要在接到专项扶贫资金指标后一年内完成。对结转超过一年且未安排具体项目的,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一律及时调整或清理收回。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对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适时进行通报,同时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根据《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在项目预算执行终了30日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网格化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责任和内容。
(一)分级负责制。
县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规范有效使用;乡镇政府负责项目资金具体监管,实行监管工作联络员制度,负责建立监管台账和报送信息;项目村建立村民监督员制度,对本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及时向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部门责任制。
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付监管、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管方式
(一)上下结合,县乡村三级联动,以县为主。
(二)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三)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四)实地监管和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府尺度的一致,推进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资金项目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的终身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资金监管出现问题的,既对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也对监管单位及其相关领导进行问责,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县级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临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