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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财政局

题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资料提供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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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临洮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包括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委统战部、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 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和国有贫困农(林)场,也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是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四条 县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到2020年,县级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县财政投入情况纳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全县脱贫规划,与贫困程度、脱贫时序、扶贫成效等相结合,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条 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在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60日内,由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县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接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在 30 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八条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县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在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 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县当年脱贫攻坚规划和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我县贫困人口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及贫困农(林)场产业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电商扶贫等。

(二)围绕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和国有贫困农(林)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农、林场内)道路建设、村内环境治理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支持贫困人口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等;

(四)围绕提高贫困户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人口扶贫贷款给予贴息等。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条 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局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三条 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由县扶贫办会同相关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要加强项目储备,按照中央和省市扶贫政策,结合全县实际健全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督促实施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当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县级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书以及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预拨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查支付。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

预拨资金的限额:工程类项目可预拨资金计划数的50%;种养业项目可预拨资金计划数的80%。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县级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财政局负责资金支出管理,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审查单位用款计划,对资金用途、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协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到户到人补助资金直接汇入贫困户“一折统”账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要在接到专项扶贫资金指标后一年内完成。对结转超过一年且未安排具体项目的,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一律及时调整或清理收回。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对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适时进行通报,同时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根据《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在项目预算执行终了30日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网格化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责任和内容。

(一)分级负责制。

县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规范有效使用;乡镇政府负责项目资金具体监管,实行监管工作联络员制度,负责建立监管台账和报送信息;项目村建立村民监督员制度,对本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及时向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部门责任制。

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付监管、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管方式

(一)上下结合,县乡村三级联动,以县为主。

(二)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三)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四)实地监管和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府尺度的一致,推进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资金项目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的终身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资金监管出现问题的,既对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也对监管单位及其相关领导进行问责,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县级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临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04-28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下载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按固定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优先保障中央和省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不留“硬缺口”。

(二)规范设立、严控范围。专项资金设立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匹配,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投入。

(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科学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储备项目。

(四)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战略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设置。“战略领域”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战略任务设置;“财政事权”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政策任务”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和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第二章 设立和退出

第五条 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具体结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

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第六条 拟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

(二)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省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

(三)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原则,已纳入国家或省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

(四)现有专项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省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因新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可通过新增资金额度解决。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表述。

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续),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模板见附件1),省财政部门可视情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模板见附件2)。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省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

第九条 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时应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省财政部门呈报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批。其中,新增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长审批;新增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新增总额20亿元(含)以上,或单项拨付某地或某部门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议;新增总额100亿元(含)以上的,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属于按已定政策和标准落实资金的事项,不需专题上会审议,可按程序列入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到期终止的,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终止实施的意见。除到期终止外,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资金,绩效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资金,应当及时撤销,具体可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部门,或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主体分为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对事关全局、跨区域的重大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应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属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原则上应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项目审批权限与专项资金管理效果挂钩,对绩效管理效果较差的市县,应减少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额度。

第十三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模板见附件3),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目录清单应当包含资金用途、审批权限、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模板见附件4)等。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地,明确市县审批项目的具体层级,指导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储备项目。

第十五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6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

第十六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十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对于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指引市县按照省级项目储备评选要求谋划储备项目,开展项目申报。对于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要明确项目储备管理要求,督促市县在既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提前谋划项目储备,加强对市县储备项目审核,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第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削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压减专项资金预算,由省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二十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项目法分配。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应当与各地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挂钩,并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要素或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持门槛条件;

(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

(四)是否违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部门。其中,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省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带项目提前下达市县。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省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提前下达时原则上应下发任务清单,指导各地参照省的做法,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

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额度。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2%计提工作经费,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应主要由市县使用。工作经费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工作经费的具体管理使用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公示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收到后7日内发文下达专项资金。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收回省财政统筹。

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对口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七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最迟不得晚于专项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后15日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制定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

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财政事权”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六章 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阶段,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布置各地各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省财政部门。实施周期内,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参照省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模板见附件5),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

省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三十五条 市县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管理等。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联合省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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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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