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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县园林局

题目:园林绿化政策及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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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2021年城市园林绿化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长治市2021年城市园林绿化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1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加快推动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城市修复、生态修补为抓手,加大各类绿地建设力度,提升老旧公园游园景观品质,完善绿地服务功能,减少裸地裸土面积,加强社会绿化工作,切实改善我市人居环境,营造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城市园林绿化格局。

二、建设目标

全市新增绿地面积303万平方米,完成投资7亿元,持续加强社会绿化和园林“四创建”工作,做好高铁广场、城际快速通道等重要节点、道路的配套绿化,稳步提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三、建设任务

(一)主城区绿化任务:完成绿化投资6285万元,新增绿化面积32万平方米,续建、改造绿地面积2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

1.新建景观绿地、口袋公园30处(分别位于机场、职教园区、圣鑫苑、太岳大街、太行路、英雄路等区域)

2.长北郊野公园建设项目工程。

3.长兴北路提档升级工程。

(二)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完成城市绿化投资3.3亿元,新增绿化面积176.6万平方米,改造绿地面积16.2万平方米。

1.潞州区完成绿化投资10807.6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46.432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长治市高铁东站及道路配套设施工程。②长治市东南外环快速通道改扩建工程。③长北干线新建工程。④北外环林带补植补种。⑤长潞线潞州区段补植补种。⑥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⑦启动塔岭山郊野公园建设。

2.上党区完成绿化投资800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2.6万平方米。续建、改建绿化面积4.2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新建口袋公园2处。②主城区零星绿化工程。③上党区快速路(城际段-荫城段)分车带升级改造工程。

3.潞城区完成绿化投资30546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103.63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新建黄花岗植物园工程。 ②街头、街心游园2处新建工程。③文化路道路绿化工程。④北华街景观林改造工程。⑤景观林地游园改建工程。

4.屯留区完成绿化投资1570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16.33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葫芦山庄景区绿化工程。②抗大一分校旧址周边绿化工程。③盘秀北路道路绿化工程。④滨河路道路及护坡绿化工程。

5.长子县完成绿化投资948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21.2907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金山银山文化旅游节西峪--庞庄风景道两侧植被修复项目工程。②长子县树化石公园十里梨花长廊绿化。③长子县鹿谷大街延伸改造工程。④长子县入城段绿化南侧补植工程。

6.壶关县完成绿化投资2170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6.8135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壶关县东山游园涵洞西道路两侧绿化工程。②西山文化园采石场植被恢复工程。③东山北洞口旧路植被恢复工程。④树人街西延绿地改造及周边绿地工程。⑤壶关县新一中周边绿化工程。⑥南园口绿化工程。⑦壶关县高架桥旁绿化带及污水厂周边绿化工程。⑧新建路绿化工程。⑨陶瓷厂小区周边绿化工程。

7.平顺县完成投资900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3.99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金澜太行里绿化配套项目。②平顺县秀山南街道路绿化项目。③中医院绿化配套项目。④崇岩村城中村改造绿化配套项目。⑤平顺县重点镇、村美化绿化工程。

8.黎城县完成绿化投资2570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10.9万平方米。续建、改造绿化面积7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北坊沟中央公园续建工程。②古城大街沿线道路绿化续建工程。③309道路绿化工程。④经济开发区绿化工程。

9.襄垣县完成绿化投资5218.03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24.12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高铁站前广场绿化工程。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周边绿化工程。③东关大桥三角地绿化工程。④和美苑小区、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永惠小学绿化工程。⑤全民健身中心绿化工程。⑥城际连接线(长安大道出口段、南沟出口段)绿化工程。

10.武乡县完成绿化投资3300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11.9498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太焦高铁武乡站站前广场项目(二期)。②太焦高铁武乡连接线项目。③舒香门邸北侧绿地项目。

11.沁源县完成绿化投资2469.7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20.5552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沁园路、南苑南巷行道树种植。②内河南段绿化工程。③口袋公园建设工程。④南环入口绿化景观建设项目工程。⑤东山森林公园绿化工程。

12.沁县完成投资1300万元,续建城市绿化面积5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园林县城创建。②环湖路续建工程。

13.高新区完成绿化投资 462.91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3万平方米。

主要完成:①高新区起步区高新大道(西环路-东环路)、延安北路(北二环路-高新大道)、金源路(北环街-顺泽西街)、安泽街(延安北路-东环路)市政道路绿化工程。②高新区站前巷(西环路-金源路)道路绿化工程。③高新区漳园街(西环路-健康路)道路绿化工程。④高新区漳纬四街(西环路-健康路)道路绿化工程。

(三)社会绿化任务:市直机关、学校、部队、省管院校、大中型企业完成绿化投资260万元,主要完成市区内裸地的补植补种任务。(具体任务详见附表)

(四)园林“四创建”工作任务:各县区完成创建市级园林单位、居住区6个,园林道路4条,星级公园5个,并推荐2-3个省级园林单位、居住区、园林道路和星级公园。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3月12日前安排布置各县区园林绿化和市直各口、省管院校、各大企业城市义务植树任务;

第二阶段:3月20日前组织全市干部、群众义务植树活动,掀起我市园林绿化建设高潮;

第三阶段:6月30日前完成园林重点工程和义务植树任务,组织自查,完善提高;

第四阶段:8月5日至8月31日组织雨季补植补种,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阶段:10月10日至11月10日组织秋季补植补种,对所有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市城市绿化领导组要做好今年城市园林绿化任务的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工作。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任务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落实到人,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确保今年城市绿化任务全面完成。

(二)提高工作质量。各县(区)、各单位在道路、单位(小区)建设时必须严格按规划、按城市园林绿化标准预留足够的绿化用地。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督促指导绿化实施单位落实好春季城市绿化所需苗木、花卉,选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绿化方案设计,聘请有相应资质、有施工经验、有建设实力的专业公司进行建设,并督促做好后期管护工作,确保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

(三)强化资金保障。主城区的城市绿化重点工程由市财政筹资建设,单位附属绿地建设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居住区绿地建设资金由所有权单位或开发商负责解决,其它绿化任务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自筹资金完成。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积极协调有条件的单位出资建设、养护公共绿地,利用闲置、废弃土地进行园林绿化,拓宽城市园林绿化的投入渠道。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城市绿化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督查,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各项任务完成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通报、奖惩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对以前被评为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的实行严督实导,符合标准的保留称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取消称号。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制定本县(区)2021年城市园林绿化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3-12

 

 

邢台市《科学开展国土绿化的实施方案》解读 文章下载

邢台市《科学开展国土绿化的实施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对科学绿化高度重视,近年来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科学绿化提供了根本遵循、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指导各地科学推进国土绿化。7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89号),明确“在哪造”、“造什么”、“怎么造”、“怎么管”,科学推动国土绿化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学绿化工作,宋华英代市长、张志峰副市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6月18日,市政府党组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创新模式,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指导意见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7月31日印发了《关于科学开展国土绿化的实施方案》(邢政办字〔2021〕3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分3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坚持合理布局绿化空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坚持质量优先、节俭造林,严格落实禁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要求,把造林重点由平原区向浅山丘陵区转移、由规模化造林向村庄绿化等四旁植树转移、由单纯绿化美化向适度发展特色经济林转移,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着力构建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提供强有力生态支撑。

第二部分:建设内容。一是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划定绿化用地,科学安排绿化任务,实行精准化管理。同时充分利用城乡废弃地、边角地、房前屋后、路渠两边等见缝插绿,做到应绿尽绿。结合我市实际,规划了三年营造林任务,主要涉及宜林地内造林、宜林地外造林和森林抚育经营改造提升三个方面。二是绿化重点。重点围绕人工生态林工程、特色经济林种植工程、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工程、村庄绿化、河渠绿化、农田林网建设、耕地特色经济林种植、城镇建成区绿化和森林抚育经营和改造提升等工程,科学开展我市国土绿化。三是技术要求。在树种选择上,要坚持绿化与美化相结合、增绿与增收相结合、植树造林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相结合,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果则果、宜草则草,因地制宜栽植常绿树种、彩叶树种、经济树种和碳汇树种,选用优质壮苗,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要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要多营造混交林,增强林分抵御病虫害能力。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把科学开展国土绿化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合力推进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科学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要科学编制绿化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和绿化任务,实现多规合一。财政、城管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全力抓好国土科学绿化各项工作推进。二是创新机制,政策支持。通过争取财政支持、项目支持、税收减免支持和建设用地支持等有利政策,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我市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三是精准造林,确保质量。加强技术服务和培训,提高科技含量,严把造林质量关,加强抚育管护和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成林率和国土绿化成效。四是注重管护,巩固成果。强化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和林地用途管制,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禁止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立和完善各级森防监测体系,切实巩固绿化成果。五是强化督导,确保落实。建立市、县、乡、村林长制组织体系,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

三、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绿化的重要论述,全面对标对表国家、省《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我市国土绿化工作重点和难点,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科学布局,明确了目标任务,落实了主体责任,为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提供科学指导,对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件链接: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科学开展国土绿化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1日

科学开展国土绿化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加森林资源,提升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全市国土绿化高质量赶超发展,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坚持合理布局绿化空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坚持质量优先、节俭造林,严格落实禁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要求,把造林重点由平原区向浅山丘陵区转移、由规模化造林向村庄绿化等四旁植树转移、由单纯绿化美化向适度发展特色经济林转移,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着力构建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提供强有力生态支撑。

二、建设内容

(一)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划定绿化用地,科学安排绿化任务,实行精准化管理。同时充分利用城乡废弃地、边角地、房前屋后、路渠两边等见缝插绿,做到宜绿尽绿。到2024年,全市规划营造林总面积84.7万亩,其中人工造林22万亩,森林抚育经营32.7万亩,封山育林及飞播造林30万亩。在人工造林22万亩中,宜林地内造林15.6万亩,宜林地外造林6.4万亩(村庄绿地及四旁植树折合面积4.21万亩、河渠绿化折合面积0.81万亩、农田林网建设折合面积1.38万亩,城市建成区绿化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二)绿化重点。涉及宜林地内造林、宜林地外造林、森林抚育经营和改造提升三个方面。

1.宜林地内造林。目前全市还有宜林荒山荒地40.35万亩,全部分布在西部太行山区,其中以石灰岩区为重点的浅山丘陵区是今后全市造林的主战场。2022年至2024年规划营造林45.6万亩。重点实施三项绿化工程:

(1)人工生态林工程。在浅山丘陵区土层较薄、立地条件相对较差的荒山荒岗以及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迹地,大力推广“郝氏造林法”,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程,营造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为主的生态林,着力打造“七彩太行”。造林树种以侧柏、黄栌、五角枫、山桃、山杏、黄连木等为主。规划三年营造生态林8.59万亩。(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2)特色经济林种植工程。着力把造林绿化与群众增收结合起来,在坡耕地、山场土层较厚或水利条件较好的区域,大力发展经济效益较好的经济林种植。树种以板栗、核桃、酸枣、苹果、樱桃等为主。重点打造浅山丘陵区酸枣产业带。规划种植经济林7.01万亩。(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3)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工程。在生态脆弱区域依靠生态自然恢复功能,通过设置围栏、标牌、界桩和加强管护等措施,实施封山育林,有条件的开展飞播造林。三年安排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30万亩。(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实施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2.宜林地外造林。深入挖掘城镇、村庄、河流、道路、废弃地以及未利用地等可绿化资源,拓宽绿化空间,做到见缝插绿、宜绿尽绿,努力增加林木资源。

(1)村庄绿化。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街道绿化、庭院绿化、进村路绿化、小游园建设等为重点,充分利用窑坑、废弃地、边角地等未利用地,大力开展四旁植树,推进村庄绿化美化,基本实现“村内有绿地、院内有花果、路渠有绿荫、四旁有树木”的村庄绿化格局。树种以国槐、银杏、臭椿、栾树、楸树等乡土树种为主。三年安排村庄绿地及四旁植树290.8万株,折合造林面积4.21万亩,到2024年力争全市村庄林木绿化率达到35%以上。(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实施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2)河渠绿化。对滏阳河、澧河、老漳河、卫运河等平原区主要河流、河渠及湿地周边,按照河渠管理规定实施植树绿化,以营造防护型景观林为主,倡导乔灌花立体配置、针阔叶多树种混交,做到有河就有树、有水就有绿。三年安排河渠绿化长度143.9公里,折合造林面积0.81万亩,到2024年全市河渠堤岸绿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实施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3)农田林网建设。以乡村道路和田间路为框架,按照“一路两沟四行树”标准,实施农田林网建设,改善农业生产生态环境。树种以毛白杨雄株、窄冠杨等为主。三年安排新建农田林网长度910.4公里,折合造林面积1.38万亩,到2024年全市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实施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4)耕地特色经济林种植。在平原区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以建设“万元钱”基地为目标,在符合土地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尊重群众种植意愿,因地制宜推进果品、药用林、油用林等特色经济林种植。树种以金银花、苹果、梨、桃、大枣、葡萄等为主。此项工作以群众自愿为主,不规划具体任务。(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5)城镇建成区绿化。拓宽城市绿化空间,结合老旧城区改造,采用拆违建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等方式,推进城市生态修复,提升城区公园、绿地以及道路、街道、小区等绿化水平,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要改进树种结构,引进彩叶、赏花、观果树种。树种以栾树、法桐、红枫、紫叶李、元宝枫、碧桃、西府海棠、樱花、高杆玉兰、大叶女贞、雪松等为主。到2024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1%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基本满足市民游憩需求。(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3.森林抚育经营和改造提升。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加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力度,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一是围绕现有道路林带缺株断带、枯死树木等进行排查,实施死树清理、补植补造和更新改造,提升廊道绿化水平。二是通过修枝、除灌、间伐等技术措施,对现有森林进行抚育经营和管理,改善林分质量,促进林木健康生长,增加森林碳汇。三年安排廊道绿化改造提升面积2.62万亩,森林抚育经营面积32.7万亩。(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技术要求。在树种选择上,要坚持绿化与美化相结合、增绿与增收相结合、植树造林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相结合,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果则果、宜草则草,因地制宜栽植常绿树种、彩叶树种、经济树种和碳汇树种,选用优质壮苗,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要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多营造混交林,增强林分抵御病虫害能力。要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合理运用集水、节水造林技术,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特别是在浅山丘陵区要重点推广以“套塑料袋、埋玉米轴、靠育林板、盖石板片”为主要技术措施的抗旱造林新技术。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要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把科学开展国土绿化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合力推进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科学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要科学编制绿化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和绿化任务,实现多规合一。林业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绿化资金。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级资金补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矿山迹地生态修复工作,并协助林业部门做好林业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辖路界范围内道路绿化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县城)绿化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治理及河渠堤坝绿化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结构调整特色经济林种植工作。宣传部门要指导林业部门和市县各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科学参与国土绿化的浓厚氛围。

(二)创新机制,政策支持。一是财政支持。属地政府要每年视财力情况列支资金对“郝氏造林法”推广、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城市绿化等纯公益林建设给予支持,对村庄绿化、经济林种植等给予扶持。二是项目支持。林业、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我市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三是税收减免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林业经营所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林产品,免征增值税;从农民购进的免税林产品,按照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四是建设用地支持。社会力量造林绿化成林后可按一定比例在非林地搞基础设施建设,5000亩以下的可按成林面积的3%、超出5000亩至10000亩的部分按2%、超出10000亩的部分按1%的比例(允许3个面积幅度的用地指标叠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精准造林,确保质量。各县(市、区)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将绿化任务和绿化成果落到实地、落到图斑、落到数据库。重点生态绿化工程要实现作业设计编制、论证、施工、检查验收全过程监管。要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加强技术服务和培训,注重技术支撑,提高科技含量,严把造林质量关,认真把好整地、苗木、栽植、浇水等环节,保证造林绿化成效,确保种一片、活一片、成一片。要推广使用良种壮苗,提高乡土树种、珍贵树种比例,严格检疫检查,严禁栽植不合格苗木。要对新造幼林地进行封山育林,加强抚育管护和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成林率和国土绿化成效。

(四)注重管护,巩固成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和林地用途管制,护林人员要配齐配足,提升装备水平,加大巡护力度,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禁止野外非法用火行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立和完善各级森防监测体系,重点抓好松材线虫病及红火蚁预防,做好美国白蛾等病虫害防治,把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切实巩固绿化成果。

(五)强化督导,确保落实。按照“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市、县、乡、村林长制组织体系,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把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列为林长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督导和评价。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违背科学规律和群众意愿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

附件:邢台市科学绿化任务安排表(表1—5)

邢台市人民政府2021-8-4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 文章下载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

前言

为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质量监督,依据《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地、城郊镇绿地以及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

1.园林绿化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1.2园林植物

1.2.1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疏空,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饱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1.2.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形态、颜色正常。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活卵、活虫;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叶片无虫粪、虫网。虫食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开花的攀援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1.4绿地整洁,无杂挂物。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和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他地区日产日清,及时巡视保洁。

1.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1.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无钉拴刻划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园林绿化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2.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2.2园林植物

2.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2.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2.2.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粪、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2.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2.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2.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园林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片无虫粪,虫咬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2.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援植物能适时开花。

2.4绿地整洁,无杂挂物,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2.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2.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无钉拴刻划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3.园林绿化三级养护质量标准

3.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3.2园林植物

3.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4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3.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3.2.3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正常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粪、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50%。

3.2.4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3.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

3.2.6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3%;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8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5%。虫食叶片每株不得超过8%。

3.3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援植物能适时开花。

3.4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挂物。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3.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3.6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无钉拴刻划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绿化养护等级技术措施和要求

4.1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4.1.1修剪

1)园林树木修剪应依据园林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的要求,在不违背树木生长特性和自然分枝规律的前提下(特型树木除外),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2)每年修剪树木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待认真贯彻落实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

3)自然型树木的修剪应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进行修剪。

4)造型树木的修剪应根据园林绿化对树木的特定要求,适当控制树木部分枝干,按照绿化美化要求把树木剪成各种理想形态。

4.1.2园林树木修剪的时期

1)园林树木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

2)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

3)抗寒性差的、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

4)常绿树的修剪应避开生长旺盛期。

5)绿篱、色块、黄杨球等修剪必须在每年的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进行。

4.1.3乔木修剪

1)凡主轴明显的树种,修剪时应注意保护中央领导枝,使其向上直立生长;原中央领导枝受损、折断,应利用顶端侧枝重新培养新的领导枝。

2)应逐年调整树干与树冠的合理比例。同一树龄和品种的林地,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

3)位于林地边缘的树木分枝点可稍低于林内树木。

4)针叶树应剪除基部垂地枝条,随树木生长可根据需要逐步提高分枝点,并保护主尖直立向上生长。

5)行道树中乔木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

a)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米;郊区可适当提高。

b)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c)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4.1.4灌木修剪

1)灌木造型修剪应使树型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半圆形树型。

2)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彻底疏除。

3)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4)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早短截,促生二次枝。

5)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宜尽早剪除。

6)成片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

7)多品种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突出主栽品种,并留出适当生长空间。

8)造型的灌木修剪应保持外型轮廓清楚,外缘枝叶紧密。

9)花灌木修剪应特别注意:

a)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一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

b)一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度或重度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

c)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

4.1.5绿篱及色带修剪

1)修剪应使绿篱及色带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面平整、高度一致,侧面上下垂直或上窄下宽。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2次。

2)绿篱及色带每次修剪高度较前一次修剪应提高1cm。

3)修剪后残留绿篱面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4.1.6藤本修剪

1)吸附类藤本,应在生长季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未完全覆盖的植物应短截空隙周围枝条,以便发生副梢,填补空缺。

2)钩刺类藤本,可按灌木修剪方法疏枝;生长到一定程度,树势衰弱时,应进行回缩修剪,强壮树势。

3)生长于棚架的藤本,落叶后应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使枝条均匀分布架面。

4)成年和老年藤本应常疏枝,并适当进行回缩修剪。

4.1.7园林树木修剪时,落叶树一般不留橛,针叶树应留1cm-2cm长的橛。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并注意留芽的方位。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

4.1.8灌水、排涝

1)应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土壤保水、植物需水、根系喜气等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浇水,促其正常生长。浇水前应先检查土壤含水量。

2)新植树木应在连续5年内充足灌溉,土质保水力差或根系生长缓慢树种,可适当延长灌水年限。

3)浇水树堰高度不低于10厘米。树堰直径,有铺装地块的以预留池为准;无铺装地块的,乔木应以树干胸径10倍左右、树冠垂直投影的1/2为准,并保证不跑水、不漏水。

4)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连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高压水流冲毁树堰。

5)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

6)在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7)在雨季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至死。

8)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

4.1.9中耕除草

1)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下的杂草要集中处理,并及时清运。

2)在具野趣游憩地段可采用机械割草,使其高矮一致。

3)在绿地内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4.1.10施肥及土壤改良

1)应根据园林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2)在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在与土壤拌匀后,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施肥后踏实,并平整场地。

3)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

4)园林树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土壤肥力状况而定。施用时要用量准确,并充分粉碎,与土壤混合后要撒施均匀,随即浇水,严禁肥料裸露。

5)用铁篦子等完全封闭的树堰,应预留专门的灌溉和施肥口。

4.1.11更新、调整和伐树

4.1.11.1种植结构调整和树木砍伐应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1.11.2具备以下条件上报批准后再移植或伐树:

1)密植林的调整与间伐。

2)更新树种。

3)枯朽、衰老、严重倾斜、对人和物体构成危险的。

4)配合有关供电、建筑或市政工程。

4.1.11.3伐除树木时,应设安全员,划定安全范围并围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伐除的树干、树枝等要随时清运;树桩高度应尽量降低,并必须在两日内刨除树桩,及时采取补种或铺装措施,做到场光地净,确保绿化景观的完美和行人、车辆的安全。

4.1.12病虫害防治

1)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2)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力。

3)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4)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

4.1.13生物防治

应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螨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病虫等。

4.1.14物理防治

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或虫、采摘卵块虫包、刷除虫或卵、刺杀蛀干害虫、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等。

4.1.15化学防治

a)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

b)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

4.1.16防寒

1)加强肥水管理,特别是返青水和冻水应适时浇灌,并浇足浇透。合理安排修剪时期和修剪量,使树木枝条充分木质化,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提高抗寒能力,确保树木安全越冬。

2)对不耐寒的树种和树势较弱的植株应分别采取不同防寒措施。

3)对雪松等耐寒、耐旱、抗风能力差的边缘树种在新植3年内应搭设风障。

4)对悬铃木等耐寒性差且树皮较薄的树种在新植3年内可采取主干裹纸加绕草绳等防寒措施。

5)对月季等株形低矮、抗寒性较差的花灌木应于根基部培设土堆防寒。

6)对紫薇、木槿、大叶黄杨等易发生春季抽条的树种,宜于上年初冬和当年早春适量喷洒抗蒸腾剂。

4.2园林花卉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4.2.1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应用要求和周围环境状况,进行养护管理,使其适时开花,花繁色艳。

4.2.2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

4.2.3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宿根花卉应特别注意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矮牵牛等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

4.2.4及时中耕除草,作业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

4.2.5结合浇灌和中耕适量施肥,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4.2.6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并加强肥水管理;1年生草花花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

4.2.7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

4.2.8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

4.2.9对不耐寒的宿根花卉应分别采取覆土等不同防寒措施,确保安全越冬。

4.3草坪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4.3.1草坪的养护管理,应在了解各草种生长习性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草坪的功能进行。

4.3.2草坪的修剪应根据不同草种的习性和观赏效果,进行定期修剪,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

4.3.3剪草的高度依草种、季节、环境等因素而定。一次修剪高度原则上不大于草高的1/3。天津常用草坪植物的剪留高度见下表:

天津常用草坪植物的剪留高度

单位:cm

草种剪留高度

全光照树荫下

野牛草4~6

结缕草3~56~7

高羊茅5~78~10

黑麦草4~68~10

匍匐翦股颖3~57~9

早熟禾4~5

(3、4、5、9、10、11月)

8~10

(6、7、8月)8~10

4.3.4草坪植物的修剪次数依不同的草种、不同的管理水平和不同的环境条件来确定:

a)野牛草:全年修剪不少于3次,自5月至9月,最后一次修剪不晚于9月上旬。

b)冷季型草:要定期及时修剪,使草坪高度保持在6-10厘米。

4.3.5浇水

1)除土壤封冻期外,人工草坪应适时进行浇灌,每次要浇足浇透,浇水深度不低于20厘米。

2)雨季应注意排水,干热天气尤其是冷季型草应适当喷水降温保护草地。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上冻前要浇足浇透冻水。

3)严禁使用撒过融雪剂的积雪补充草坪土壤水分。

4)在使用再生水灌溉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4.3.6施肥

1)草坪建植时应施基肥,之后每年应根据草坪草的生长状况进行适当追肥。

2)施肥时期和施肥量: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g/m2-150g/m2,或施10g/m2尿素,或10g/m2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次-3次,每次约10g/m2-15g/m2。暖季型草,如野牛草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g/m2尿素。

3)草坪施肥必须均匀,撒施后及时灌水。

4.3.7除杂草、补植

1)人工建植的草坪要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草坪纯度。

2)使用除草剂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3)对被破坏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草应及时更换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面。

补植时应补种与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并加强管理养护,尽快与周围草坪一致。

4)三年生以上草坪应采取打孔透气、疏草等措施。

4.3.8病虫害防治

1)草坪的病虫害防治,应在加强养护管理的基础上,以防为主,综合防治。

2)草坪病害以冷季型草最为严重。化学防治应在5月初开始,此后根据病情适时喷药。

4.4园林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4.4.1草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草坪和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4.4.2木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园林树木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4.5竹类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4.5.1本标准是以本市引种成功的早园竹、黄槽竹、箬竹等养护管理方法为主,其他品种可参照执行。

4.5.2间伐修剪

1)竹林的间伐修剪应在晚秋或冬季进行,间伐以“保留4、5年生以下立竹,去除6、7年以上尤其是10年生以上老竹”的原则进行。使竹林立竹年龄组成为1度-2度竹占40%左右,3度-4度竹占45%以上,5度竹占15%左右。

2)应及时清除枯死竹干和枝条,砍除老竹、病竹和倒伏竹。

3)竹林过密应适当间伐或间移,使留竹分布均匀,并及时用土杂肥回填土坑。

4.5.3施肥

1)竹林应以施有机肥为主,并适量加入含铁的复合肥料,肥料中氮、磷、钾的比例以5:2:4为宜。最佳施肥时间为早春3月和8月-9月。

2)应在竹林计划延伸的位置,深翻土地,并压入青草或填有机质含量高的土杂肥。

4.5.4浇水

应于每年春季出笋前(3月)浇足催笋水,5、6月浇足拔节水。雨季可视降雨情况浇水,秋季(11月、12月上旬)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时可适当喷水。

4.5.5管理

1)竹林每经过3年-5年,应深翻、断鞭,将4年生以上的老鞭及每年砍伐后的竹蔸挖出。

2)过密竹林应于11月适当钩梢,未钩梢的密竹林,应于降雪后及时抖掉竹梢积雪。

竹林应于每年初冬适量培土。

4.5.6病虫害防治

1)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经常检查,掌握虫情发展规律,及时防治。

2)竹林应加强抚育管理,保留适当密度,使竹林通风透光、生长健壮。

3)应注意因干旱、水湿、冷冻、日灼、风害、缺肥等所致生理性病害的防治。

4.6园林绿地管理要求

4.6.1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及时清除“树挂”等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的杂物。

4.6.2清除垃圾杂物后应注意保洁,集中后的垃圾杂物和器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

4.6.3应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保持绿地的完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

4.6.4加强监管,严禁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停放与绿化作业无关的一切车辆;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等。

4.6.5应保证围栏、护网、绿化供水及观赏、游艺等设施的完整美观,防止绿化用水等被盗用。对损坏的园林设施,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4.7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4.7.1古树是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

4.7.2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1)土壤有效孔隙度不得低于10%。

2)土壤容重不得超过1.3g/cm3。

3)土壤含水量控制在5%-20%之间,以15%-17%为宜。

4)土壤中固相、液相、气相比控制在5:3:1左右。

5)夏季土壤温度控制在15℃-29℃之间。

6)平衡营养,防止土壤中各种矿质元素短缺或过量,土壤含盐量不超过0.1%

土壤中有机质含量不低于1.5%。

4.7.3必须处理好古树与周围其他植物之间的关系。

1)在松柏类古树周围可适量保留壳斗科树种如栎、槲等,以利菌根菌的活动,促进古树生长。

2)古松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严禁种植核桃树、接骨木、榆树,以避免对其的生长产生抑制作用。

3)除对古树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进行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树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

4.7.4应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4.7.5应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4.7.6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不小于3米。

4.7.7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米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种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

4.7.8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撒过盐的积雪、人粪尿、垃圾、废料或倒污水等。

4.7.9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

4.7.10有纪念意义和特殊观赏价值的古树,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采取防腐处理。需修剪的应制定修剪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古树树体上的伤疤或空洞应及时填充修补,防止进水。

4.7.11古树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

4.7.12对高大树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以防雷击。

4.7.13在坡林地环境的古树应有下木和地被植物伴生的自然生态环境。应对坡坎进行加固、防止水土流失。平地古树林地应适时适地栽种豆科地被植物。浇水应一次浇透浇足。暂不使用再生水浇灌古树。

4.7.14古树复壮要严格采用成功的方法,吸收和运用新的研究成果,及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

4.7.15古树复壮和移植工程必须是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方可承担。古树移植必须确保成活。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论证,报请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并在园林监查部门监督下实施。移植后要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及时制定养护方案,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质量。

 

装配图网2022-5-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文章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学绿化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设绿水青山的内在要求,是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大意义。为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开展林草植被建设,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

——坚持规划引领、顶层谋划,合理布局绿化空间,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坚持节约优先、量力而行,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数量和质量并重,节俭务实开展国土绿化。

二、主要任务

(三)科学编制绿化相关规划。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绿化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城市绿化规划要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绿化相关规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各地要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实行精准化管理。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等为主开展绿化。结合城市更新,采取拆违建绿、留白增绿等方式,增加城市绿地。鼓励特大城市、超大城市通过建设用地腾挪、农用地转用等方式加大留白增绿力度,留足绿化空间。鼓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农田防护林。依法合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湖库周边等绿化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开山造地、填湖填海绿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利用水资源。国土绿化要充分考虑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承载能力,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宜绿则绿、宜荒则荒,科学恢复林草植被。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绿化规划要经过水资源论证,以雨养、节水为导向,以恢复灌草植被为主,推广乔灌草结合的绿化模式,提倡低密度造林育林,合理运用集水、节水造林种草技术,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加强人工增雨作业,提高造林绿化效率。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合理配置绿化用水,适度有序开展城镇周边节水绿化。绿洲农业区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加强天然绿洲和生态过渡带保护,兼顾绿洲保护和农田防护林用水需求,合理确定造林规模和密度,确保农业生态屏障可持续发展。(国家林草局、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积极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各地要制定乡土树种草种名录,提倡使用多样化树种营造混交林。根据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植被生长发育规律、生活生产生态需要,合理选择绿化树种草种。江河两岸、湖库周边要优先选用抗逆性强、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防护性能好的树种草种。干旱缺水、风沙严重地区要优先选用耐干旱、耐瘠薄、抗风沙的灌木树种和草种。海岸带要优先选用耐盐碱、耐水湿、抗风能力强的深根性树种。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优先选用根系发达、固土保水能力强的防护树种草种。水热条件好、土层深厚地区要优先选用生长快、产量高、抗病虫害的优良珍贵用材树种。居民区周边要兼顾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国家林草局、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开展绿化设计施工。承担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绿化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作业设计(或绿化方案,下同),绿化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作业设计的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绿化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绿化施工管理,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科学推进重点区域植被恢复。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针对重点区域的突出生态问题,因地制宜确定绿化方式。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干支流、左右岸要加强封山育林育草,推进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北方防沙带要加大封禁保护力度,建设以灌草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的林草植被;青藏高原区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主要依靠自然恢复天然林草植被,适度开展退化土地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和人工草场建设;海岸带要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绿化美化;东北森林带要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力度;南方丘陵山地带要推进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构建稳定高效多功能的林草生态系统,筑牢生态屏障。(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稳步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落实国务院已批准的25度以上坡耕地、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退耕地块的土地用途变更和不动产变更登记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要结合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兼顾生态和经济效益。科学发展特色经济林果、花卉苗木、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节俭务实推进城乡绿化。充分利用城乡废弃地、边角地、房前屋后等见缝插绿,推进立体绿化,做到应绿尽绿。增强城乡绿地的系统性、协同性,构建绿道网络,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加大城乡公园绿地建设力度,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提升城乡绿地生态功能,有效发挥绿地服务居民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推广抗逆性强、养护成本低的地被植物,提倡种植低耗水草坪,减少种植高耗水草坪。加大杨柳飞絮、致敏花粉等防治研究和治理力度,提升城乡居民绿色宜居感受。鼓励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种植乡土珍贵树种,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选择适度规格的苗木,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切忌行政命令瞎指挥,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巩固提升绿化质量和成效。各地要对新造幼林地进行封山育林,加强抚育管护、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成林率。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规范、可持续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支持国有林场场外造林,积极推动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加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力度,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加大人工针叶纯林改造力度,开展健康森林建设,增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能力。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草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加快退化草原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采取有偿方式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草原及景观资源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提高林草资源综合效益。强化林地草地用途管制,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草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严格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国家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创新开展监测评价。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将绿化任务和绿化成果落到实地、落到图斑、落到数据库,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要推进作业设计编制、施工、检查验收全过程监管,全面监测林草资源状况变化。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评价体系,运用自然资源调查、林草资源监测及年度更新成果,提升国土绿化状况监测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按照林草一体化要求因地制宜设定评价指标,制定国土绿化成效评价办法,科学评价国土绿化成效。(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政策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资金,将国土绿化列入预算,不断优化投资结构。鼓励地方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国土绿化投入机制,实行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引导营造混交林、在旱区营造灌木林、在条件适宜地区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使用乡土珍贵树种育苗造林、实施退化草原种草改良等。中央财政继续通过造林补助等资金渠道支持乡村绿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制定林业草原碳汇行动方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将一定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探索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公园绿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新机制。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林分更新改造等采伐需求,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灾害防控;放活人工商品林自主经营,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生态护林(草)员职责范围,并与生态护林(草)员绩效挂钩。完善并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压实责任主体,持续改善草原生态状况。(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普查和林木良种、草品种审定,加强重要乡土树种草种资源收集保护、开发利用、种苗繁育等关键技术和设施研发。优化完善国土绿化技术标准体系。健全生态定位观测监测体系。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林水关系、乡土珍稀树种扩繁等科技攻关。加大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机械装备研发力度。遴选储备、推广实施一批实用管用的生态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林草局、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等作用,强化国土绿化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持之以恒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科学规律和群众意愿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树立正确的绿化发展观政绩观。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5月18日

中国绿色时报2021-6-3

 

 

莆田市“绿满城乡•美丽家园”园林绿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文章下载

莆田市“绿满城乡·美丽家园”园林绿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为营造美观大方的城市景观,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全市计划于2019年至2021年开展“绿满城乡·美丽家园”园林绿化提升三年行动,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治理木兰溪重要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学习、全面改革、全面提升,建设城市“蓝飘带、绿项链”,逐步实现“山峦层林尽染,平原蓝绿交融,城乡鸟语花香”的山、林、湖、溪、城、田有机融合的城市生态体系,增强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加快建设美丽莆田,创建美丽中国的示范区,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生动范本。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计划在三年内对全市现有绿地进行全面更新提升,形成莆田绿化特色,将莆田打造成“开窗见绿、出门进园、漫步赏花”的美丽家园。未来三年计划新增绿地面积约500公顷,新建绿道约120公里,新建口袋公园105个;完善更新提升园林绿化项目125个,其中公园35个、主要道路40条、单位小区50个,种植全冠乔木30万株。

(二)年度目标

1.2019年

规划新建园林绿化项目:新增绿地面积150公顷,新增绿道40公里,口袋公园35个,计划投资3.5亿元。

完善更新提升园林绿化项目:着重实施城市门户、主干道、重要节点等重点区域景观提升。提升公园10个、道路10条、单位小区10个,提升绿地面积约150公顷,种植乔木5万株,计划投资1.5亿元。

2.2020年

规划新建园林绿化项目:新增绿地面积200公顷,新增绿道40公里,口袋公园35个,计划投资5亿万元。

完善更新提升园林绿化项目:提升公园12个、道路15条、单位小区15个,提升绿地面积约150公顷,种植乔木15万株,计划投资2.5亿元。

3.2021年

规划新建园林绿化项目:新增绿地面积150公顷,新增绿道40公里,口袋公园35个,计划投资4亿元。

完善更新提升园林绿化项目:提升公园13个、道路15条、单位小区25个,提升绿地面积约200公顷,种植乔木10万株,计划投资2.5亿元。

具体分年度建设任务由市住建局另行发文。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机制

为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及时高效,市、县(区)两级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成立专职机构,组建专业队伍,全面改革园林绿化管理模式。

1.建立分级管理机制。

全面理顺市、县(区)两级管理职能,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协作,推动工作无缝衔接,有机配合。

(1)市级以市园林局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项目方案审批、施工图把关等工作,市质安站负责园林绿化项目质量监督。

(2)县(区、管委会)设置园林绿化中心(事业单位)作为区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2.组建绿化专业队伍。实施“政企分开、干管分离”的管理模式,组建机制活、力量强、有担当的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全面提升园林绿化管理专业技术水平。管养费用由各级财政、园林主管部门按标准直接支付给负责园林绿化建管的国有企业,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莆田城市园林发展集团负责市属项目建设(代建)与管养,部分重大项目由市政府指定相关国企作为代建单位负责实施。各县(区、管委会)成立或委托区属国企负责区级园林绿化项目实施(代建)及养护管理等具体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二)健全法规

全面梳理分析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形成管用、可操作的法规及规范制度体系,推行园林绿化行业诚信评价体系。

1.加强立法。提请市人大制定出台《莆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莆田市公园管理规定》等法规,为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园林局

2.编制规范。组织编制《莆田市绿化种植技术导则》《莆田市绿化种植设计规范》《莆田市绿化种植施工规范》《莆田市绿化种植监理规范》《莆田市园林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细则》及《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流程规范,指导全市绿化施工规范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园林局、质安站

3.信用评价。建立园林绿化建设信用评价体系,以《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试行)为依据,开展莆田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建立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园林绿化企业禁止进入莆田园林绿化市场。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园林局

4.绿化执法。加大园林绿化执法保护立度,成立园林绿化执法专职队伍,从严打击与园林绿地有关的违法违规砍伐树木、占绿、毁绿等行为;组织统一治理开发建设项目占用人行道、绿化带的施工场地;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级园林部门配合。

(三)绿满城乡

1.推进公园绿地建设,打造“公园城市”。开展全市园林绿化景观城市设计工作,组织编制公园城市体系规划;实施绶溪公园、南湖公园等“六大”公园及其他大、中型公园和口袋公园建设,并对绶溪公园、玉湖公园、东岩山公园等公园现状进行绿化提升,逐步形成分布均衡、布局合理、类型齐全的公园体系,打造“城在园中,城园相依”的公园城市,服务人、建好城,积极探索城市发展新模式。市级新增绿地105公顷、提升公园11个,仙游县新增绿地75公顷、提升公园4个,荔城区新增绿地65公顷、提升公园3个,城厢区新增绿地65公顷、提升公园4个,涵江区新增绿地70公顷、提升公园4个,秀屿区新增绿地70公顷、提升公园2个,北岸新增绿地30公顷、提升公园2个,湄洲岛新增绿地20公顷、提升公园5个。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园林局、城投集团、湄控公司、水务集团等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推进绿道系统建设,构筑城市“绿项链”。全市持续推进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互联互通,建成慢行区,重点突破延寿路桥、东圳路桥等桥梁阻断的绿道,实现跨桥联通。完成莆田市公共自行车PPP项目建设,实现全域覆盖。3年共新增绿道120公里(每年新增绿道40公里),其中市级、仙游县各新增绿道20公里,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各新增绿道18公里,北岸、湄洲岛新增绿道4公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园林局、城投集团、湄控公司、水务集团等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实施道路景观提升,编织城市“绿网”。对现有道路绿化进行提升,修整上层乔木,规整中层灌木和下层地被,打造高品质景观大道。开展行道树梳理规整工作,统一行道树种植,做到“一路一树、一路一景”。按照增景、添色等精准补绿模式,持续完善提升城区林荫道,提高城市绿量,基本实现城区林荫道全覆盖。市级提升道路10条,仙游县提升7条,荔城区、城厢区各提升2条,涵江区提升9条,秀屿区提升6条,北岸、湄洲岛各提升2条。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北岸负责高速高铁沿线两侧30米范围内绿化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园林局、城投集团等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实施花化彩化综合提升,展现“花样”莆田。突出重点,开展城市出入口门户、公园、绿道、道路常态化花化彩化提升和花坛建设,选择城市商业、城市休闲广场和历史文化街区,采用园林式手法,通过树阵、花境、立体绿化等方式进行综合提升,营造精致的“花样”街区和城市公共空间。市园林局及各县(区)政府每年各完成花化彩化面积2万平方米及1处“花样”街区或城市公共空间提升改造工作,北岸和湄洲岛管委会各完成花化彩化面积1万平方米及1处“花样”街区或城市公共空间提升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园林局及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推动单位小区公园化,打造绿色庭院。单位小区进行公园化改造,种树增荫,拓展林下活动空间,完善社区活动设施,实现小区公园化、单位公园化。全面实施拆墙透绿,透出一面,靓丽一片。各县(区)各完成10个单位小区公园化提升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园林局。

6.开展国有苗圃建设,提高苗木自给能力。市(县、区)建设国有苗圃进行苗木培育及周转等,其中市级建设苗圃500亩以上,各县(区)及北岸建设苗圃300亩以上;闲置时间超过半年的已征迁用地、收储地等地块,全面实行简易、临时绿化。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园林局、城投集团及各县(区、管委会)

(四)精细养护

1.绿地分级。组织专家对全市绿地进行分级评定(新增绿地由业主单位要主动向市园林局提出分级评定申请),作为养护费分级拨付依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园林局

2.定期考评。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员开展每月全市主要道路及公园绿化养护情况进行统一考评,公开考评排名结果,考评结果实现“三挂钩”。(1)与年度绩效考评挂钩;(2)与区(管委会)绿化奖励资金挂钩;(3)与企业信用挂钩(排名较差的企业将在信用体系中重点标注,一定程度限制其参加养护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园林局

3.保障费用。由市住建局(园林局)负责,根据当期物价水平,参照省内先进地区的养护水平,调整核定养护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各级财政、园林主管部门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绿满城乡·美丽家园”园林绿化提升三年行动的主要责任人,要把园林绿化工作作为主导工作,亲自抓,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推行“项目工作法”,将建设任务转化为具体项目,夯实责任,形成清单,建立台账,扎实高效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8月30日前报市住建局备案。

(二)构建平台。要开发智慧园林管理平台,推动园林绿化建管一体化、科学化、精细化,实施项目申报管理、施工进度跟踪、苗木养护管理智能化。实行项目库管理机制,提前谋划第二年绿化项目并申报至平台,形成年度工作计划。搭建绿化共建平台,开展公共绿地认建、认养、认捐工作,做到共享绿色福利,共建美丽家园。

(三)保障资金。要分级承担项目资金,市级单位承担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辖区承担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各辖区财政承担。实行“以奖代补”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园林绿化奖励资金600万元,由市园林局对全市园林绿化项目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和全市排名,对项目综合评定结果排名前三的主管单位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仙游县奖金由县财政自行承担)

(四)设计把控。要加强项目把控,市级园林绿化项目及区级重大、重点项目由市园林局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及施工图核查,区级项目由区级园林主管部门把控。成立设计库,市园林集团及县(区)承接建设管理单位按园林绿化项目类别成立绿化设计库,设计单位需经设计水平核验方可入库,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五)质量监督。要加强质量监督,录入智慧园林平台的市级项目由市质安站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县(区)级项目由县(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包括树池开挖、场地平整、种植土、苗木进场、苗木种植等环节)。加强苗木采购管理,苗木必须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全冠苗,苗木采购及进场时必须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不予以验收及结算。市园林局要加强技术指导,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质量评定工作。

(六)宣传引导。要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宣传媒体,开展绿化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爱绿、护绿、建绿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园林绿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莆田市人民政府2021-9-3

 

 

藤县县城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文章下载

藤县县城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养护是绿化完成后的后续工作,是巩固园林绿化成果的主要技术手段,园林绿化“三分种植,七分管理”,必须树立养重于栽的原则。为加强我县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化水平,保护绿化成果,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坚持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市场化、属地化原则,更好地发挥城镇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全面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的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县园林绿化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藤县辖区内(含乡镇)的各类绿地。

第二条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片负责和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及单位附属绿地养护管理体制。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镇绿化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绿化养护工作。负责县城所属公园、街道的绿化养护工作。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公园、街道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组织、督促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工作。

(三)水利、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河道、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及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严格执行绿化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行业技术指导。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相关园林绿化养护考核标准,强化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举办养护技能培训,做到每块绿地有人管、有养护管理经费,不出现养护空白区,养护措施全面覆盖城镇绿地,不留养护死角。

四、推行园林绿化养护公开招标制度,引入绿化企业开展市场化运作,进行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促进行业向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从以费养人向以费养业进行根本转变。

第二章督促检查

第一条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园林绿化养护长效机制,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积极建设示范性公园、街道、小区、单位绿化样板,以点带面、全面辐射结合养护月历的内容,做到每天、月、季、年都有工作计划和内部考核计划,做到园林设施完好率100%,植物保存率100%。

第二条日常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有计划地对辖区内绿地进行日常养护检查,并建立台帐。对养护质量达不到养护标准的要及时通知养护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拒不履行养护合同的养护单位和个人,住建局要核减养护经费或取消养护单位和个人的养护资格,被取消养护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参加绿地养护招投标。

第三条月度检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化部门对公园、广场绿地、市民投诉较多的绿地、近期养护质量较差的绿地以及检查中问题较多的绿地进行重点检查,以《园林绿化养护检查月报》的形式进行通报,并根据检查情况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发送《绿化养护整改通知书》。

第四条季度检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评分。

第五条年终考核: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日、月、季度检查情况对全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考核办法

为达到城市绿化管理高效、节约的目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的办法》和《城市绿化管理质量标准》的要求,特制定城市绿化检查考核办法,作为检查考核绿化管护工作的依据,请遵守执行。

第一条考核评分标准和要求

(一)在养护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苗木、地被死亡,责任人除负责补植外,按相应评分标准加一倍扣分。

(二)检查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按相应评分标准加一倍扣分,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不扣分,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按应评分标准扣分。

(三)在检查中,多次被点名批评的绿化地段或发出整改通知屡教不改的,按相应评分标准加一倍扣分。

(四)责任人必须保证联系方式畅通,如联系不上,每次扣1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上级部门安排的临时任务﹙属责任人人责任范围﹚,责任人必须无条件按要求完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每出现一次扣5分。

(六)每次修剪,绿篱、草坪、造型植物要求在2天以内全部修剪完。特别是在元旦、五一、国庆、春节节日前一定要大清理一次﹙保洁、修剪、除草等﹚。

(七)绿化考核检查评分按地段、品种分片分类方式进行。

1.行道树

要求﹙1﹚:生长健壮,枝叶繁茂,长势好,叶片正常,落叶树叶大而肥厚,针叶树生长健壮,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落叶。

扣分标准:1)养护措施不到位。造成树木死亡的,乙方除负责补植同等规格的树木外,每株扣5分;2)枝叶不繁茂,长势差,叶片不正常,落叶树叶小而瘦,针叶树生长不健壮的树木,每株扣2分。

要求﹙2﹚:无病虫害,叶上无虫粪、虫网、灰尘、被咬食叶片,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无枯枝枝叶及死树。

扣分标准:1)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任人除负责补植同等规格的树木外,每株扣2分;2)出现大范围严重病虫害,每株扣2分;3)树木上出现枯枝病枝垃圾,每株扣1分;4)发生药害造成植株死亡的,乙方除负责补植同等规格的树木外,每株扣5分,如影响其长势,每株扣1分。

要求﹙3﹚:合理修剪,保持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内堂不乱,通风透光。

扣分标准:1)树木修剪不合理,或者没有对造型树木进行修剪,每株扣1分;2)修剪不及时,每株扣1分,修剪枝、病虫枝、枯枝,清理不干净,每次扣2分。

要求﹙4﹚:基本无缺塘,树塘无杂草,定期定时浇水、施肥。

扣分标准:1)出现缺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植,每株扣5分;2)树塘内有杂草,每塘扣1分;3)缺水、缺肥,每株扣1分;4)施肥不合理造成植株死亡的,乙方除负责补植同等规格的树木外,每株扣5分;如长势受到影响的,每株扣1分。

2.地被植物

要求﹙1﹚:所负责面积范围内,地被植物覆盖率达98%以上,无杂草,生长正常,无光秃现象。

扣分标准:1)出现光秃现象,每平方扣1分;2)出现杂草现象,每平方扣1分;3)出现徒长现象,每平方扣1分。

要求﹙2﹚:无病虫害。

扣分标准:1)出现病虫害,每平方扣1分;2)发生药害,每平方扣1分,承包方负责补植。

要求﹙3﹚:定期浇水、施肥。

扣分标准:1)出现积水、干水,每平方扣1分;2)出现缺肥现象,造成枯黄,每平方扣1分;3)出现肥害,每平方扣1分,责任人还要负责补植同等规格的苗木。

3.绿篱

要求(1):不缺段、不缺塘、下部不透光,生长季节无枯黄现象,无病虫害。

扣分标准:1)缺段、缺塘的,每平方扣1分,出现连片面积5平方以上缺塘加一倍扣分;2)出现病虫害,影响严重,每平方扣1分,若发生连片面积达50平方以上,加一倍扣分。

要求﹙2﹚:定期修剪,保持整齐一致。

扣分标准:1)定期修剪,未修剪影响观赏效果每平方扣1分,修剪不整齐扣1分;2)修剪垃圾未及时清理干净,每次扣5分。

要求﹙3﹚:绿篱下无杂草、无枯叶。

扣分标准:杂草、枯枝、垃圾未及时清理每次扣5分。

要求

扣分标准:1)出现缺水、缺肥,影响严重每平方扣1分;2)出现肥害、药害、病虫害等原因造成绿篱死亡、长势差,每平方扣1分,承包方负责补植,发生连片面积达10平方以上,加一倍扣分。

要求﹙5﹚:绿篱在正常养护条件下,无落叶露桩光秃现象。

扣分标准:出现落叶露桩光秃现象每平方扣1分。

4.花坛、草花及花灌木

要求(1):长势好,生长整齐健壮,枝叶繁茂,花色鲜艳,不缺塘,不露土。

扣分标准:1)发现缺塘草花,每缺1塘扣1分;2)出现明显露土,每平方扣1分。

要求﹙2﹚:无病虫害,无枯枝枯叶、残花。

扣分标准:1)出现明显病虫害每平方扣1分,轻微病虫害扣1.5分﹙整体﹚;2)枝体上枯枝、枯叶、残花未及时清理干净每次扣5分﹙整体﹚。

要求﹙3﹚:合理修剪,保持整体观赏效果。

扣分标准:1)修剪不及时,出现凌乱影响观赏效果每平方扣1分;2)出现迟剪、漏剪每平方扣1分。

要求﹙4﹚:定期浇水、施肥。

扣分标准:l)出现积水、干水每平方扣1分;2)肥料、农药施用不合理,造成死亡每平方扣1分,承包方负责补植;3)造成长势差每平方扣1分。

5.造物

要求﹙1﹚:修剪合理、及时,造型美观、整齐、大方。

扣分标准:1)造型植物失剪,严重影响观赏效果每平方、每株扣1分;2)修剪过重,或修剪不合设计要求,降低观赏效果每平方、每株扣2分;3)修剪不整齐,每平方、每株扣1分。

要求﹙2﹚:不缺塘,下部不光透,生长季节无枯黄现象,无病虫害。

扣分标准:1)出现缺塘,每塘扣1分;2)出现病虫害,每株、每平方扣3分;3)出现药害造成植株死亡,每株、每平方扣10分,承包方负责补植。

要求﹙3﹚:无枯枝、枯叶,基本无杂草。

扣分标准:1)出现杂草,每平方内杂草覆盖面积达5%以上,每平方扣1分;2)枯枝、枯叶及杂物未及时清走的扣5分。

要求﹙4﹚:定期浇水、施肥。

扣分标准:1)出现干水、缺肥,每株、每平方扣1分:2)出现病虫害每株扣2分,造成植株死亡,每株扣10分。

6.绿化用水管理

要求(1):绿化管护用水的水费由责任单位。在绿化管理中需定期浇水,不能出现缺水现象。如在管护中出现因缺水造成植物长势差或死亡现象,每平方米扣2分或5分。

要求(2):节约绿化用水,在管护中,浇水完毕后,必须关闭管网总闸阀,不能出现漏水等现象,如出现的每次扣10分。

7.卫生管理

在绿化管护中,应保证绿化带干净、整洁,绿化带中的垃圾需及时清理,如发现绿化带中脏、乱、差现象严重,每一次扣5分。

第二条罚则

(一)管理部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企业进行检查评分一次,每半年定期考核一次。

(二)以上分值,每扣1分,扣承包费100元。因管理不善造成死亡的,除扣分外,还要负责补植。

(三)以每半年检查考核的评分值作为年终考核的结果,如年累计扣分达1000分或因玩忽职守造成苗木重大损失,除恢复同等规格、价值的苗木外,同时终止承包协议,并扣除相应的扣分管护费用。

第四章验收标准

为了使城区绿化管理规范、统一,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创造良好的绿化景观效果,达到创建省级园林县城的要求,制定本绿化管理质量标准。

第一条行道树、高大乔木、名贵、乡土树种管理要求

(一)生长健壮,枝叶繁茂,长势良好。

(二)基本无病虫害、无枯枝枯叶、无死树。

(三)合理修剪,保持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内堂不乱,通风透光,主侧枝分布匀称和数量适宜。

(四)基本无缺塘、无垃圾、树塘无杂草,定期浇水、施肥。

(五)无明显人为破坏,行道树下距树干1米内无影响树木保护管理和生长的东西。

(六)每月对树木和树冠叶面积尘喷洗一次,保证植物叶面呼吸和光合作用。

(七)冬季采取必要的防寒、霜、冻等措施,特别是对广场、公园的大树进行搭架防冻一次,使大树安全过冬。

第二条草坪

(一)覆盖率达95%以上,整体平整,局部无光秃现象,生长正常,叶面有光泽,无枯黄现象。

(二)基本无杂草、无病、虫害,无垃圾。

(三)定期修剪,树塘周围及草坪边缘修剪整齐,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四)本着勤施、薄施的原则,做到适时浇水施肥,达到根部与叶面施肥相结合。

(五)病虫害要勤观察、早发现、早防治、预防为主,将病虫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条绿

(一)长势好,生长整齐健壮,枝叶繁茂,无缺塘、无垃圾、无杂草、无病虫害现象。

(二)修剪及时,保持整齐,整形要有创意、适时浇水施肥。

(三)加强管理,防止人为破坏损伤,对缺塘或死亡的要及时进行补种。

第四条花坛、草花、花灌木及盆景

(一)长势好,生长整齐健壮,枝叶繁茂,花色鲜艳,无缺塘、无垃圾、无杂草、无病虫害现象。

(二)修剪合理,保持整体美观效果,做到合理施肥和浇水。

第五条植物造形

(一)修剪合理,保持整体美观、整齐、大方。

(二无缺塘、无垃圾、无杂草、无病虫害现象。

(三)合理施肥和浇水。

第六条地被植物

(一)覆盖率达98%以上,生长正常,无光秃、无枯黄现象。

(二)地被植物上无垃圾、无杂草、无病虫害。

(三)合理施肥和浇水。

第七条园林机械

(一)园林设备齐全,外观清洁卫生,运行正常。

(二)正确操作,安全使用,防止人为损坏。

第五章养护安全操作规则

为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凡从事园林绿化工作管理的人员(企业、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条树木修剪

(一)常规修剪:工作人员修剪时注意力集中,严禁闲谈、严禁吸烟、严禁穿拖鞋上树作业。

(二)特殊修剪

1.对于树冠上方有电力、通讯等架空线路通过的,有绝缘包裹必须采取供电修剪方式,无绝缘包裹的必须事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供电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供电单位停电确认安全后才可进行修剪施工。

2.应保持树木的生长点与架空线路之间留有合适的空间,不满足空间要求的枝条应及时剪除,并应使树木的生长方向避开架空线路。

3.对于横担较短的缆式电力或通讯等线路,采取穿过树冠中间的办法,但树枝与线路要留有适当距离,以刮风时树枝与线路不相摩擦为宜。对于横担较宽的线路,特别是裸线的线路,应采取压低树冠高度的修剪措施,使树冠与架空线路保持合适的距离。

第二条机械操作

(一)园林机械专人专管,专人使用。

(二)工作人员使用机械前,必须事先经过培训。

(三)机械发生故障时,要及时修理,以避免人员和机械损伤。

(四)操作机械人员必须用心专一,精心操作。

第三条园林施工

(一)在进行树木砍伐或大树移植时,必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操作人员和过往人员及周围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安全。

(二)园林施工时,必须遵守园林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

(三)在沿街面进行施工的管理人员必须注意交通安全。

第四条农药使用

(一)喷洒农药人员必须采取配套口罩、手套、安全帽子等防护措施,保证药物不接触皮肤。

(二)喷洒农药人员在实际操作时注意力集中,不要将农业喷洒到过往路人和临街道铺面上。

(三)用剩农药及时收回,由专人保管,用完的空瓶要及时收拢统一集中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制度自2017年6月21日开始实施。

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09-15

 

 

绿化隔离地区“十四五”规划发布 让青山绿水蓝天成为大国首都底色 文章下载

绿化隔离地区"十四五"规划发布 让青山绿水蓝天成为大国首都底色

“一绿百园绕京城,二绿项链环北京”,绿隔地区是实现城乡结合部减量提质增绿的关键区域。昨天,市城乡结合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绿隔地区发展将环绕首都核心区聚焦重点区域,进一步扩大生态空间容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让青山绿水蓝天成为大国首都底色,开启首都生态安全、绿色发展的新格局。

让“城市跟着轨道走”

按照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绿隔地区包括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和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两部分,分别简称为一绿地区和二绿地区。其中,一绿地区紧靠中心城区,面积约310平方公里;二绿地区紧连一绿地区,延伸至六环路外的空间,面积约910平方公里。绿隔地区除了肩负北京城市生态屏障的使命,也是保障首都未来发展、防止城市无序扩张的主要阵地。

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绿隔地区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稳步减量、服务首都能力明显提升、生态建设水平明显提升、民生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明显提升。

其中,在减量发展方面,规划明确,要精准开展绿隔地区违法建设治理,逐步实现存量违法建设持续消减的目标,严禁新增违法建设。加快拆违腾退空间优化提升,将疏解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绿色开敞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此外,全面整治“群租房”“大棚房”问题,加强人口倒挂重点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屋出租管理,依法治理违规、无序出租房屋行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用地统筹减量与改造提升研究。

在基础设施方面,规划提出,保障轨道交通发展,让“城市跟着轨道走”。加快推进干线道路网建设,引导城市功能区优化布局,保障中心城区和新城之间的快速交通联系。加强绿隔地区慢行交通网络的建设。

九条廊道打造“新风”系统

让城市回归自然、回归生态,首都绿隔要做好生态建设的大文章。持续提升绿色空间品质,强化生态服务能力,这是绿隔地区“十四五”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

规划提出,大力推进两道公园环及绿道系统建设,持续提高绿色开敞空间占比。在一绿地区,推动一批重点公园建设,聚焦“三山五园”地区整体保护,十八里店、南苑等区域城市公园群建设,实现绿带互通、绿道贯通、生境相连的系统性城市公园环;二绿地区完善郊野公园体系,重点推进沙河、温榆河、东郊、台湖四个大尺度公园建设。要将中心城区与外围空间联系的九条楔形生态空间打造成为城市“新风”系统。

“十四五”时期,绿隔地区发展将环绕首都核心区聚焦重点区域。

其中,在东部,紧扣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拓宽中心城区与城市副中心之间的绿色生态廊道;在南部,有序推进南苑森林湿地公园建设,完善公园文化博览和特色服务功能,加强中轴线南延风貌管控和服务保障;在西部,围绕“三山五园”地区整体保护,巩固完善生态屏障,提升历史文化底蕴和整体生态效能;在北部,紧密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和未来科学城的建设,提升周边绿色空间的智慧服务;在东北部,有序推进温榆河公园、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的建设,在第四使馆区与首都机场之间的国际交往功能区域中,打造更加亮丽的生态文明金名片;在东南部,加快实现十八里店乡等区域的规划实施,完善楔形通风廊道。

多措并举补齐民生短板

值得关注的是,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绿隔地区将多措并举补齐民生短板,健全城乡一体公共服务体系,涉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多个方面。

绿隔地区将推动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继续挖掘和利用教育设施用地,持续扩大基础教育供给,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补齐教育设施短板,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保证教育设施与回迁安置等新建居住小区同步建设。

针对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短板,规划提出,精准补齐医疗服务设施的结构性缺口,高标准建设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建设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巡诊、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

结合大运河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绿隔地区将丰富南北中轴线文化、东西长安街延长线文化,保护挖掘农业文化、苑囿文化,开展绿色名片行动,打造生态文化亮点。

在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方面,规划提出,补齐回天地区、城市南部地区等公共体育设施短板。鼓励各主体利用工业厂房、商业楼宇等存量建筑空间更新改造建设体育设施。

绿隔地区还将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和覆盖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推动实现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村庄)养老服务驿站全覆盖。

北京日报2021-11-4

 

 

普陀区绿化建设和市容景观提升“十四五”规划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普陀区绿化建设和市容景观提升“十四五”规划工作方案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普陀区“十四五”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的通知》(普府办〔2019〕19 号)、《上海市普陀区发改委关于开展普陀区“十四五”区级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普发改综合〔2020〕2 号)要求,特制订普陀区绿化建设和市容景观提升“十四五”规划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研究和编制普陀区绿化建设和市容景观提升“十四五”规划,要立足服务上海“四个放在”总体大局,积极融入“三大任务一平台”重点工作,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绿化市容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和在全区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注重把握好以下三方面要求:

1、明确定位、紧抓进度。细化形成普陀区绿化建设“十四五”专项规划、普陀区市容景观提升“十四五”专项规划、普陀区环境卫生管理“十四五”专项规划三大专项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落实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形成普陀区绿化建设和市容景观提升“十四五”规划(区级规划)在绿化建设、市容景观提升、环境卫生管理领域提出重点任务提供充分依据。

2、加强深度、统筹衔接。在“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要深化相关领域问题研究论证,科学制定规划目标指标,明确重大任务和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要在落实空间保障、资金来源及财力平衡等方面提出明确方案。做好与区域中长期规划、三年行动计划、“两区”指标体系等既有内容的统筹和衔接,也要按照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要求,主动沟通上下级和同级相关领域规划情况,加强成果共享,强化规划合力。

3、群策群力、创新方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规划工作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对涉及经济发展的领域,要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涉及社会发展的领域,要广泛听取市民的需求,使规划内容更多反映民生诉求。创新规划工具,发挥新技术手段辅助作用,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手段,综合运用各类数据资源,提升规划编制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内容和成果要求

(一)内容要求

要结合“十四五”普陀绿化、市容、环卫三大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切实提高规划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要做好“十三五”规划实施总结评估。对“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是编制“十四五”规划的基础。要客观及时做好规划评估,分析“十三五”规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全面准确反映“十三五”期间相关领域发展成效。二是要加强趋势路径研判。要着眼分析内外部发展环境、优势与机遇、压力与挑战,着重加强对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切实找到“十四五”发展的路径和办法。三是要科学确定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十四五”发展规划《建议》和《纲要》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指标设定既要科学前瞻、尽力而为,给社会以良好预期,又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重点任务要着重操作性,既要实现全领域的系统推进,更要实现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重点突破。四是要全力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增强目标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精心谋划、确定一批具有战略性、引领力和标识度的大项目、大工程、大平台、大民生,以高质量的投入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成果要求

本规划最终成果包括三个部分:

1、正文。一般应包括:基础评估、发展趋势、指导方针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等。

2、附件。一般应包括:主要指标、重大建设项目等。主要指标应列明涉及的指标说明及其测算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应列明涉及的具体内容及预计完成时间,要力争完成方案研究,列明项目选址、建设用地需求、投资规模等,经审定后纳入区级“十四五”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

3、说明。一般应包括: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区领导听取汇报情况、规划主要观点等。对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过程中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未采纳的理由。经审定后,规划正文一般应向社会公开,附件和说明原则上不公开,但应作为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衔接审批。

三、主要工作节点

根据“十四五”规划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工作节点如下:

(一)申报立项阶段(2019年12 月—2020年3月)

经综合研究,根据区级规划目录,进行意见征询后报区政府批准启动研究和编制工作。

(二)研究编制阶段(2020年4月—2020年9月底)

1、形成重大建设项目清单。5月底前,由各工作组牵头科所组织研究各本单位相关业务条线“十四五”及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形成若干重大建设项目清单,报送局“十四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滚动更新。

2、形成专项规划初稿。由各工作组牵头科所组织本工作组各成员科所开展研究和编制工作,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咨询讨论和公众建言活动。5月底前,各专项规划形成规划正文和附件(初稿、含重大项目清单)报送局“十四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形成区级规划提供支撑。

3、形成区级规划初稿。6月中旬前,由综合协调工作组将规划正文及附件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根据区层面安排,经修改完善后,进行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4、形成区级规划衔接稿。9 月30日前,本部门形成区级规划正文和附件(衔接稿)以及专家论证报告、说明,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报送区“十四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衔接审定发布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一季度)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规划提出书面意见,针对书面意见专项规划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本部门区级规划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十四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分类分级审定。2021年一季度,完成所有规划发布工作,并做好审定后的指标、目标分解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0-4-30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学习宣传贯彻《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学习宣传贯彻《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依法爱绿、护绿、建绿、管绿的浓厚氛围。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部门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市绿化工作进入法治轨道,全面规范城市绿化行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为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宜居城市和生态城市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绿化条例》宣传普及活动

  1.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解读《绿化条例》。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刊发、解读《绿化条例》;广泛利用闽西日报、龙岩广播电视台、e龙岩、今日头条·龙岩发布、龙岩文明网及各类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采取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绿化条例》。利用大型户外广告LED屏、沿街商铺LED屏、出租车车顶LED、公交车载电视广告等载体刊播《绿化条例》标语口号;制作《绿化条例》户外广告(布幔、条幅),动漫宣传折页,展板等宣传材料。

  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人事与宣传教育科、市政园林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园林局、直属三大队、12个基层大队

  2.利用主流新闻媒体曝光违反《绿化条例》的行为。利用闽西日报、龙岩电视台、龙岩人民广播电台、e龙岩、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舆论监督,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和占用绿地等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线索及行政处罚案例,设立曝光台,曝光损害城市绿化等违法行为。

  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人事与宣传教育科、政策法规科、市政园林管理科、园林局、直属三大队

  3.开展《绿化条例》宣传“四进”活动。园林局组织人员通过设点宣传、养护管理单位宣传等形式,重点对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和占用绿地等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规范进行宣传;综合协调科督促新罗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学习宣传《绿化条例》,主动履行管理责任;直属三大队、基层大队人员走访辖区社区、物业企业,对各类毁绿、占绿、侵绿等违法行为进行宣传劝导,结合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结合城市管理“进小区”等活动,开展《绿化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倡导市民群众遵守《绿化条例》,争做爱绿护绿市民。

  完成时间:2020年每个季度

  责任单位:人事与宣传教育科、市政园林管理科、综合协调科、园林局、直属三大队、12个基层执法大队

  4.利用重要节日进行宣传普及。在“3·5”学雷锋日、“6·5”环境保护日、“12·4”国家宪法日等纪念日期间,广泛开展《绿化条例》宣传进广场、进社区、进学校活动。

  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人事与宣传教育科、政策法规科、市政园林管理科、园林局、12个基层执法大队

  5.将《绿化条例》学习宣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内容。

  完成时间:2020年至2021年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市政园林管理科、人事与宣传教育科、园林局

  (二)组织《绿化条例》学习教育培训

  1.将组织《绿化条例》学习教育纳入局2020年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作为业务培训、岗位培训的重点内容。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人士开展专题辅导。

  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人事与宣传教育科、市政园林管理科、园林局

  2.将组织开展《绿化条例》学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由人事与宣传教育科牵头开展督查检查,列入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工作的考核范畴。局属各单位要注重利用周工作例会、党员学习会等会议日常学、经常学、重点学。

  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督察与信访科、市政园林管理科、党办、人事与宣传教育科、局属各单位

  3.开展应知应会测试。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市政园林管理科和园林局配合,将《绿化条例》有关内容纳入季度考评应知应会测试内容。

  完成时间:2020年至2021年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市政园林管理科、园林局

  (三)制定贯彻落实制度和措施

  1.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各单位要依据《绿化条例》列明的“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积极动员组织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责任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

  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12个基层执法大队、3个直属大队、维护处、园林局、环卫处

  2.梳理《绿化条例》对应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清单。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市政园林管理科、园林局、直属三大队负责,列明《绿化条例》中与城市管理领域相关的条款,梳理处罚清单和审批事项及流程,加大对执法大队的指导、运用、考核。

  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市政园林管理科、园林局、直属三大队

  制定单位、小区绿化修剪作业指导书,明确报备、监督、验收等流程,防止无序、过度修剪。

  完成时间:2020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政园林管理科、园林局、政策法规科、直属三大队、基层大队

  加大违反《绿化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直属三大队、园林局、基层执法大队

  5.纳入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党员队伍在倡导《绿化条例》鼓励行为和抵制违反《绿化条例》禁止性行为活动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局机关党委、局属各支部

  6.选树正面典型事例。组织宣传参与城市绿化养护和对城市绿化工作由显著贡献的先进典型,营造促进爱绿、护绿、管绿的浓厚氛围,定期培树一批文明典型人物、事例,并予以宣传报道、通报表扬。

  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局文明办、人事与宣传教育科、园林局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学习宣传贯彻《绿化条例》是为推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打造更具龙岩特色的园林生态宜居城市。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确保《绿化条例》得到贯彻实施。

  (二)持续深入,讲求实效。要按照各级要求及《绿化条例》的规定,加强条例运用及贯彻落实举措的检查、督办、评比、考核、奖惩等,将贯彻落实《绿化条例》的情况作为绩效考评工作的内容指标。由人事与宣传教育科牵头,在绩效考评中,对各单位开展绿化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评。由法规科牵头,对各单位依据绿化条例进行有关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的监督、指导、考评、督查。

(三)落实贯彻、总结提升。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方案安排,制定单位内部学习宣传贯彻《绿化条例》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人事与宣传教育科。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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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保护城市水土资源,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园林绿地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

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为: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指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和保护管理方案,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制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和方便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生态园林城市的特点。

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的指标是:近期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远期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45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 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按《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公园、植物园、小游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有利树木生长,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审查,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专业设计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主体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报送附属绿化方案,并明确建设项目绿化用地范围及绿地率指标;

(三)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同步报送附属绿化详细设计方案;

(四)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游憩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在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城市建设等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各类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因条件限制达不到《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标准的,按其规定交纳绿化费。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其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居住小区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产权所有者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地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维持良好的游览观光秩序。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管理包括对绿地和地面上林竹、花草、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中的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该居住区、居住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临街的单位(部门)、个体经商户、车站、停车场、建筑工地和居民住户负责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五)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六)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或举办娱乐活动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地点从事有关活动,并接受相关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绿篱,要求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所有者,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办理手续。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代,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

(二)在树上钉钉子、拴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

(三)在绿地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放牧等;

(四)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搭棚、圈围树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民政府2019-9-10

 

 

关于印发《北京城市“揭网见绿”简易绿化技术指南》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北京城市“揭网见绿”简易绿化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区园林绿化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揭网见绿”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揭网见绿”简易绿化技术支撑,现制定《北京城市“揭网见绿”简易绿化技术指南》,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1年8月10日

北京城市“揭网见绿”简易绿化技术指南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揭网见绿”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揭网见绿”简易绿化技术支撑,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拆违、棚改、重大项目建设等拆除腾退的、现状地表裸露或苫盖绿网、近期无项目建设或利用计划的地块,规划用途为非绿化、非复垦用地,不含在施工地,原则上一年内无利用计划的裸露土地需全部揭除绿网,实施简易绿化;符合“留白增绿”、“战略留白”临时绿化等政策条件的土地,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编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第100号)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北京市绿地林地地被植物选择与养护技术指导书(试行)》(京绿办发〔2018〕70号)

  《关于印发做好“留白增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18〕760号)

  《关于印发“战略留白”保地增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58号)

  三、总体原则

  1.生态优先。坚持生态优先,注重原生植物的保护与利用,以应用乡土地被植物为主,兼顾防火。

  2.分类施策。根据土地区域位置、裸露时间、土壤条件等,因地制宜、分类绿化,宜绿则绿,宜荒则荒,适地适草。

  3.经济节俭。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确保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避免成本过高。

  4.快速见绿。优选快速见绿实用技术,确保20日内快速、规模化见绿。

  四、简易绿化主要技术及操作要点

  (一)极简快速绿化

  极简快速绿化是指利用天然土壤种子库,结合人工播种成本低廉的草本植物进行快速绿化。成本较低、操作简单、7-15天见绿,通常要求土壤厚度>5厘米。

  操作要点:

  1.播前准备:播前对场地进行清理,去除苫盖物,清除地面垃圾,适当松土,重点保护好原生地被,做好灌溉。

  2.播种时间:4-9月,以6-8月雨季播种为宜。

  3.植物选择:应充分利用天然土壤种子库,灌溉10天后针对裸露区域进行补播。补播植物主要选择出苗时间短、发芽率高、生长快速、有较强的自生能力的草本植物,可一种单播或多种混播。重点推荐植物名单见附件。

  4.播种方式:以撒播为主,也可条播。

  5.播种量:建议播种量5-20克/平方米。

  (二)液力喷播快速绿化

  液力喷播快速绿化是指利用专用喷播设备将速生植物种子、水、土壤、纤维覆盖物、粘合剂、保水剂、肥料等混合浆料按设计厚度喷射到需要绿化地表的一种快速绿化方式。该技术主要选择根系发达、深根性、抗性强的草本或灌木植物,适用范围广、成本较低、操作效率高但专业性较强,适宜条件下7-10天就能实现快速覆绿,可根据现场土壤条件调整喷播材料配比和厚度。

  操作要点:

  1.播前准备:准备喷播用水;根据现场土壤条件、喷播厚度、灌草种子生长所需土壤厚度确定加入种植土用量;根据喷播面积、喷播厚度选用合适的喷播机型;根据立地条件准备纤维、保水剂、粘合剂、肥料、土壤改良剂等喷播辅助基材;根据立地条件,按设计播种量准备草种(提前浸种);喷播材料按设计配比加入喷播机搅拌均匀喷播。

  2.播种时间:4-9月播种为宜。

  3.植物选择:以适应立地条件、抗逆性强、在无人工养护条件下具有良好维持能力、且商品化易获取的草本或灌木为主(坡面以灌木为主),同时还可配入一定的花种,增加景观性。重点推荐植物名单见附件。

  4.播种方式:专业机械喷播。

  5.播种量:平地15-20克/平方米、坡地20-25克/平方米,为确保快速绿化效果,用量可加大30%左右。

  6.其他要求:播后注意保湿,直至种子萌发。防止坡面径流冲刷。此绿化方式专业性较强,不建议非专业人员实施。

  (三)草花组合景观绿化

  草花组合景观绿化是指播撒速生一年和多年生的草花混合种子营造良好景观的快速绿化技术。成本适中、7-20日见绿、景观效果好,通常要求土壤厚度≥20厘米。

  操作要点:

  1.播前准备:播前对场地进行清理,去除苫盖物,清除地面垃圾,土壤厚度≥20厘米的土地适当松土、灌溉,土壤厚度≤20厘米的土地应先补充覆盖种植土。

  2.播种时间:3-8月,以6-8月雨季播种为宜。

  3.植物选择:主要选择观赏性好、生长迅速且成本低的草本植物进行混播。重点推荐植物名单见附件。

  4.播种方式:以撒播为主,也可条播。

  5.播种量:建议播种量5-20克/平方米。

  (四)植生带快速绿化

  植生带快速绿化是指利用植生带(将灌木或草本植物种子及其生长所需养分物质均匀固定在两层无纺布或植生纸之间形成的多功能灌草建植材料带)或草毯实现快速绿化的技术。成本适中、操作简单,7-15日见绿,对土壤厚度要求不高。

  操作要点:

  1.种子用量:建议制作密度5-20克/平方米。依发芽率可适当调整。

  2.铺前准备:铺前对场地进行清理,去除苫盖物,清除地面垃圾,适当松土、灌溉。

  3.铺设时间:时间4-9月,以6-8月雨季为宜。

  4.植物选择:同极简快速绿化。

  5.铺设后管理:覆土2-3厘米。初期保持土壤湿润。有条件的可用无纺布或草帘覆盖。

  6.其他要求:前期加大浇水量,做好植生带或草毯固定。

  (五)生态袋快速绿化

  生态袋快速绿化是指利用生态袋(内附种子层的土工材料袋,通过在袋内装入植物生长的土壤材料,在坡面或坡脚以不同方式码放,起到拦挡防护、防止土壤侵蚀,同时恢复植被的目的)实现快速绿化的技术。成本适中、操作简单,7-20日见绿,对土壤厚度要求不高。

  操作要点:

  1.植物选择:同极简快速绿化。

  2.种子用量:建议50-200克/立方米。

  3.铺设时间:4-9月,以6-8月雨季为宜。

  4.其他要求:前期加大浇水量,做好生态袋固定。

  (六)园林绿化废弃物覆盖

  园林绿化废弃物覆盖是指采用园林绿化废弃物(木质纤维产品)覆盖,解决地表裸露的临时快速处置技术。成本较低、操作简单,对土壤厚度无要求。

  操作要点:

  1.覆盖前准备:建议对土地进行适当平整,坡度应小于5度。

  2.覆盖厚度:以3-5厘米为宜。

  3.边界处理:裸地边界设置围挡以防覆盖物随雨水流失。

  五、养护管理

  1.原则上不进行人工干预,不施肥、不除草、不打药。

  2.对出苗不整齐等造成土壤裸露的区域,应及时进行补播。

  3.播种后立即开展灌溉,出苗前保持土壤湿润,出苗后浇一次透水,如遇干旱天气适时补水。入冬前浇灌冻水,春季及时浇灌返青水。

  4.浇水以喷灌为宜,建议使用再生水。

  5.及时清理可燃物,消除防护隐患。对冬季防火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修剪,修剪留茬高度不高于5厘米。

  六、质量标准

绿化覆盖率需达到90%以上,景观整齐不杂乱。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办公室)2021-08-10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序推进2020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序推进2020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2020年国土绿化谋划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区施策推进春季造林

随着天气转暖,春季造林已由南向北渐次展开。各地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和满足复工复产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以县级为单位,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春季造林绿化。疫情低风险地区要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抢抓当前造林黄金时节,全力推进造林绿化进度;中风险地区要坚持疫情防控优先,安全有序开展春季造林绿化,同时要提前谋划,待疫情结束后,加快推进造林绿化;高风险地区要把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及时调整工作节奏,尽可能地做好造林绿化各项前期谋划和准备工作,为疫情结束后及时开展造林绿化争取主动。各地要优先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确保年度计划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全力做好雨季秋季造林准备

因疫情影响错过春季造林季节的南方地区,疫情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整地、备苗等准备工作,加大秋季、冬季造林力度,尽可能降低疫情对造林绿化带来的影响。北方地区在大力推进春季造林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天气趋势预测,提前谋划,提前准备,加大雨季、秋季造林力度。各地要开展苗木调查摸底,加大容器苗生产培育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苗龄小的裸根苗转为容器苗培育,以满足其他季节造林绿化用苗需求。要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造林绿化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动员和组织有关专业化企业和经营主体,采用挖坑机等机具开展整地作业服务,提高劳动效率,加快造林进度。

三、积极做好内业准备工作

各地要抓紧部署指导造林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编制、审查、批复等工作。尚未完成作业设计编制的地方要加快工作进度。已经编制作业设计的地方,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创新作业设计审批形式,采用函评、视频会议、网上审批等非人员聚集方式进行评审批复,尽可能缩短项目审批时间,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项目推进不停摆。对于需要招投标的造林绿化项目,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量简化流程、简化环节、压缩时限,采取简易招标方式,加快造林绿化项目实施进度。

四、有序组织造林绿化用工

各地要考虑受疫情管控影响,专业造林绿化企业复工慢、用工难、用工贵等问题,组织动员当地农民,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难以返城务工人员,采取线上培训、视频培训、编制简易技术手册等形式进行技术培训,就地就近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缓解用工短缺难题,加快春季造林进度,同时为群众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劳务收入,助力脱贫攻坚。组织农民群众造林绿化,要注意合理有序安排,避免人员集聚,做好人员防护措施。

五、统筹安排造林绿化任务

各地要根据疫情,及时做好2020年度造林绿化任务时空安排、结构调整。尚未分解下达2020年造林计划任务的省(区、市),要充分考虑疫情影响,统筹安排好春季、雨季、秋冬季造林计划任务,与基层做好对接,及时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已经分解下达造林计划任务的省(区、市),可根据疫情程度等实际情况,重新研究调整本地区造林计划任务安排,将受疫情影响难以完成的春季造林任务调整到雨季、秋冬季造林。充分考虑疫情造成用工短缺、人工造林受限等因素,及时调整造林结构,适当加大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力度。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落实造林绿化用地,为全面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提供用地保障。

六、切实保障造林物资运输畅通

受疫情管控影响,一些地方道路还不通畅,对造林物资运输影响较大。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统筹做好春季造林物资运输需求研判,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协调,重点解决跨地区调运难、进村难等问题,切实保障苗木、种子、化肥、农药等造林物资运输畅通。

七、适时抓好松材线虫除治工作

各地要及时掌握春季疫木除治进度,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加强指导,加快进度,力争按规定时限完成疫木除治任务,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疫木无害化处理。对确实无法在媒介昆虫羽化前完成疫木除治任务的,要及时调整除治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重点是全面加强疫区检疫封锁,防止疫木流失导致疫情传播;要加大媒介昆虫的防治力度,科学应用飞机防治和地面防治等多种方式,降低虫口密度。

八、积极推进草原保护修复

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退化草原人工种草生态修复试点项目,提前做好任务分解、实施方案编制等准备工作,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加快编制草原生态修复工程规划,加强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的监管,持续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及时分析预判草原蝗灾等生物灾害发生趋势,提前做好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物资储备等工作。

九、有效建立并完善国土绿化调度会商机制

各地要加强国土绿化进展情况调度,及时跟踪掌握面上造林绿化及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三北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建设、国家储备林、退牧还草、退化草原人工种草等重点生态工程进展,分析研判疫情影响,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督促指导。实行调度工作月报制度,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各项工程进展情况报送我局各相关司局、各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我局各相关司局、各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各自管理的重点工程进展情况提交生态司汇总。

中国林科院组织有关专家针对疫情影响提出了若干主要树种造林技术措施建议(见附件),现一并下发,供各地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林科院组织有关专家针对疫情影响提出的若干主要树种造林技术措施建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中国林科院组织有关专家针对疫情影响提出的若干

主要树种造林技术措施建议

一、疫情对速生用材林培育经营影响及应对技术措施建议

1.杉木

疫情影响:杉木通常宜在冬末春初新芽未萌动前造林,受疫情影响栽植时间被迫延后,影响杉木的培育和经营工作。

应对技术措施:(1)实行大规格穴状整地,提倡容器苗造林。大规格穴状整地可以缩短工期,减少土壤干扰,避免雨季造成的养分流失,保障造林成活率;容器苗造林可以缩短缓苗时间,同时保证了苗木成活率。(2)尽早尽快栽植,控制造林密度。建议在3月底完成栽植,并在栽植穴施用基肥,保证苗木早期生长;栽植密度167~296株,可提高单位面积保存率,同时降低抚育成本。(3)注意除萌补植,做好幼林抚育管理。造林后及时切除萌条,培厚土压萌,同时注意成活情况,及时补植;做好除杂草、追肥等幼苗抚育工作。(4)提倡机械化作业,减低人员密集度,提高作业安全度与效率,同时省时、省力。

2.杨树

疫情影响:春季是杨树苗木繁育和生产的最佳时间,受到疫情影响,交通运输、劳动力等受到限制,导致杨树错过最佳扦插和抚育时间。

应对技术措施:(1)尽快尽早制作插穗,提倡错时抚育。插穗要用黑色、可通气的覆膜保水贮藏,减小修枝强度,也可延后抚育时间。(2)提倡机械化作用,保证造林时效。利用机械快速起苗,假植于阴凉处,疫情缓解后可采用扦插、截干等方式保证造林时效。

3.落叶松

疫情影响:落叶松采穗嫁接和造林时间一般在春季,受到疫情影响,良种种质资源采穗、苗木调拨等工作受到限制。

应对技术措施:(1)尽早采穗,做好育苗准备工作。建议在落叶松树液流动前完成采穗工作,在生长季开始前完成育苗准备工作。(2)提倡容器苗造林。落叶松采用容器苗造林可推迟到雨季进行,如果不能容器苗造林,建议大田裸根育苗。

4.马尾松

疫情影响:马尾松适宜的造林时间一般为1~3月,由于疫情的发生,马尾松的造林时间要推迟至3~4月。

应对技术措施:(1)选用容器苗造林,推迟苗木萌动发芽时间。利用容器苗造林时,使用遮阳物覆盖延迟马尾松容器苗发芽和抽梢时间,并延后施肥时间。(2)做好马尾松授粉、病虫害防治工作。建议加强马尾松雌雄球花观测,及时开展马尾松花粉采集、雌球花套袋和杂交授粉工作;可采用无人机进行病虫害的防治,也可利用无人机来实现马尾松种子园的人工辅助授粉。

5.桉树

疫情影响:由于疫情的发生,桉树的造林时间可能要推迟到5~6月份开始进行。同时3月份是桉树病虫害高发期,疫情影响防治工作。

应对技术措施:(1)减缓苗木的出圃时间。当气温不断升高,不揭开荫棚或用稻草等覆盖以延迟桉树组培苗生长,同时注意苗木贮藏。(2)提前防治病虫害。可利用无人机进行农药喷洒,推迟造林的建议进行多次抚育。

二、疫情对经济林培育和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技术措施建议

1.油茶

疫情影响:受到疫情的影响,油茶播种催芽时间需推迟到3月中下旬以后才能进行,造林计划被迫推迟。

应对技术措施:(1)加快油茶种子播种催芽。油茶种子催芽要50天以上,建议采用大棚内加小拱棚的2层塑料薄膜加温催芽,如果遇到倒春寒,可在大棚内设置加温设备,保证油茶芽苗在5月上旬可生长到符合嫁接的要求。(2)采用油茶容器苗造林。尽早使用容器苗造林,不用裸根苗造林,加快造林速度,保证成活率。(3)加强油茶林施肥培土。在春稍萌发前施肥保证油茶春稍的生长,越早越好,切忌春稍萌发后大量施肥。(4)及时开展整形修剪促进高产。尽早安排修剪,按照先剪病虫害枝,再剪枯死枝、下垂枝、重叠枝的先后顺序。

2.薄壳山核桃

疫情影响:受到疫情的影响,薄壳山核桃造林时间推迟。

应对技术措施:(1)采用容器苗种植。在2月中下旬及3月初可以选择裸根苗和容器苗种植,但在3月中下旬宜选择容器苗;造林时间宜早不宜迟,避免气温回升,影响苗木栽植成活率。(2)尽快开展造林。薄壳山核桃造林宜早不宜迟,在树液流动前、阴天和雨后造林,保证成活率。

3.杜仲

疫情影响:受疫情影响,苗木运输、劳动力和生产受到严重限制,杜仲造林受到影响。

应对技术措施:(1)做好播种前种子沙藏等工作,造林宜选用容器苗和裸根苗。(2)种子、苗木运输采用就近原则,力争就近调运种子、苗木,减少中间运输环节。(3)做好假植工作。如果不能开展造林任务导致苗木开始发芽,后期种植时注意对苗木保护,适当剪去上面萌发的部分枝条,种植后多浇水。

4.油桐

疫情影响:油桐大田裸根苗的适宜造林时间为每年的12月至翌年的3月,疫情发生后,部分地区油桐的造林时间要推迟至3~4月份进行。

应对技术措施:(1)延迟苗木萌动发芽时间。油桐苗3月底尚未萌芽并抽梢,可用黄泥浆浸透根部,用薄膜包裹保湿,移栽择降雨后或者浇水造林,避免长距离运输,3月底前完成造林,可适当提高造林密度。(2)提倡开展杂交授粉工作。对于花期错开的品系,尽量采用低温快递花粉的方式开展杂交工作。(3)推迟施肥时间。对于当年生油桐幼林,栽培时用有机肥作为基肥,可推迟至3月底施肥;对于2~3年生幼林,第一次幼抚和施肥也可推迟1个月进行。

5.无患子

疫情影响:无患子实生育苗一般在1~2月份进行,集中防治病虫害时间在1~4月份。受到疫情影响,劳动力等受到限制,播种和造林时间将推迟至3月中旬以后,病虫害防治工作难度加大。

应对技术措施:(1)提前预处理种子,保证幼苗生长。提前对种子进行水选,去除不饱满及有虫害的种子。(2)尽早将接穗采下保存。建议尽早将接穗采下,分别品系捆扎并做好标记,放入贮藏坑或置于室内阴凉处,用湿沙埋好,上盖湿稻草或塑料薄膜保湿。(3)及时清除受害苗木。建议进行林地清理,清除受病害影响的苗木,同时挖好栽植穴并回填表土。

三、疫情对珍贵用材林培育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技术措施建议

1.北方珍贵树种

疫情影响:2~3月份是我国北方珍贵树种良种储备和繁育的重要季节,因疫情劳动力、交通运输等受到限制,影响了北方珍贵树种的造林工作。

应对技术措施:(1)适当推迟繁育时间,做好良种繁育。对于已完成良种接穗收集的,可以沙藏接穗,也可置入冷库冷藏,延长储存时间,推迟嫁接时间至3月底到4月中旬;未完成良种接穗收集的,做好6月的夏芽嫁接计划。(2)推迟造林,并加强抚育。建议将栽培造林推迟到3月底至4月上旬进行,对于两根一干或三根两干的苗木,可在造林后平茬管理,提高造林成活率,4月份开展大苗移栽。

2.南方珍贵树种

疫情影响:我国南方地区珍贵树种,如降香黄檀、柚木、红锥等多在3~4月份开始大面积造林,受到疫情的影响,造林时间预计推迟1个月以上,错过最佳造林时间。

应对技术措施:(1)采用容器苗造林,优化繁育措施。开展容器苗造林,在苗圃集中炼苗,加强水肥管理,尽早进行修枝剪叶,尽快进行种苗移栽。(2)利用无人机进行病虫害防治。在病虫害高发期,利用无人机高空喷洒农药,减少人员聚集。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中国林科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绝不松懈。在筑牢防控疫情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国林科院在林草科技行业的带头作用,坚定信心、凝心聚力、协同发力,积极组织技术专家为快速有效恢复生产提供有效服务,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科技支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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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19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总则

规划与建设

保护与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城市绿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大数据、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安排城市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积极推行市场化养护管理服务。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绿地冠名、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管理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绿地保护意识,提升城市生态建设水平。

对于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等特殊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划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二)行政办公、体育、教育科研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医疗、卫生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城市公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以植物造景为主,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六) 其他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路两侧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拆墙透绿,实现绿地共享,建设林荫式停车场。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建设雨水花园、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和植草沟等雨水滞留设施。

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设施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五条 城市绿道建设应当依托城市绿地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等自然资源,打造通廊串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城市绿道网络。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土壤和气候条件、生态环保和抗病虫害的植物种类,合理利用乡土树种。

城市绿地应当以乔木为主,科学配置乔灌木。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建设引进植物种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疫证明,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首次引进外来植物种类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区域绿地,按照职责由职能部门或者权属单位负责;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中的附属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绿地,由产权人负责;其他附属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管理责任不明确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养护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根据规模、区位、景观、生态功能和服务半径划分为下列三级养护管理标准:

(一)一级养护管理标准:整体观赏效果好,植物长势健壮,疏密得当,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群落稳定,无裸露土壤。适用于综合公园、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绿地、植物园等;

(二)二级养护管理标准:整体景观效果较好,植物长势良好,疏密得当,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群落稳定,基本无裸露土壤。适用于社区公园、游园绿地、城市次干道绿地、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地等;

(三)三级养护管理标准:整体基本达到景观效果要求,植物长势正常,群落稳定。适用于防护绿地、生产绿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仓储物流附属绿地等。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绿地植物死亡缺株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应当及时灭治;城市绿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对城市绿地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做好辖区内绿地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建立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平台,编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影响管线安全确需修剪的,管线权属单位、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美观、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规范修剪。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采石、焚烧物品、搭棚建房,堆放物料、沙石、废弃物等;

(二)倾倒垃圾、污水、热水、腐蚀性液体等;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等;

(四)践踏、碾压植被,违规停放车辆;

(五)攀折树木、采花摘果、拴钉刻划、剥刮树皮、硬化树穴等;

(六)损坏栏杆、花坛、座椅以及亮化设施等;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及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特定区域的城市绿地实行永久性保护制度。

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下列区域确定:

(一)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市、县两级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内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和保护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报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标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1:500地形图;

(四)权属人的意见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方案和技术措施;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特殊需要申请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因抢险救灾急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砍伐树木。

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赔偿费三至五倍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罚款。

违法行为人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主要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以及山体、河湖防护用地等;

(三)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和其他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态等功能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建制镇绿地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2-26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细则》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的绿化法规体系包括《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我市城市绿化的目的和作用、绿化行业的主要工作职责、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自正式实施以来,在维护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正常运作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城市绿化实际工作中涉及的环节和部门较多,且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均必须从实际出发才能出成效。当前,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遇到很多实际问题,如规划城市绿线、落实控规中的绿化占地指标、绿化建设资金筹措、绿化建设过程监督、易地绿化建设补偿、后续设施维护等各项政策及具体措施如何实施到位,因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难以贯彻执行。为确保法规的现实意义性和实际可操作性,急需编制配套的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使绿化法规能得以更具体地实施和操作。另一方面,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是完善和保护城市绿化的必要途径,鉴于上海、杭州等城市在地方性法规《上海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城市绿化条例》出台后的若干时间后均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我市亦非常有必要出台类似的文件。在此背景下,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组织人员着手起草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拟解决“附属绿地指标、绿化易地补偿、绿化建设过程监督、立体绿化政策、城市绿地地下公共空间开发”等具体实施问题,确立“绿化易地建设补偿机制、公共绿地公示备案机制、居住区附属绿地公示机制”等制度。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细则》由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附则4部分组成,其中总则3条、规划和建设14条、保护和管理13条、附则1条,全文共有31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细则》与《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基本一致,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第四条明确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是由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绿化共同编制。为便于具体工作推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三定方案,本条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详细分工和职责。按照专项规划有专业部门牵头编制,规划部门报送审批的原则,本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为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对我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做了相关技术规定。

(三)关于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带宽度。第七条规定了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控制标准。参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的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温瑞塘河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附属绿地率指标和城市绿化补偿费。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率建设标准及计算规则及立体绿化折算标准。第十二和第十三条规定了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条件和收取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往年绿地易地建设的情况分析,绿地易地建设首要难题是要解决用地的问题,建设经费倒在其次。故本次规定中特别强调城市绿化补偿费按照等量地价收取费用,可以保障在进行易地绿化建设时,征用或购买一定量的用地用于绿化建设。绿化补偿费包含两部分:地价和绿化工程造价两部分。地价由项目建设同期同区位或者相近区位每平方米的出让土地价格均价确定,该项目每平方米绿化工程造价按照其项目所批概算中的绿地单方造价确定。

(五)关于立体绿化和地下空间利用开发。第十四条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根据适宜性原则,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和《温州市立体绿化技术导则》对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的规划建设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结合本市实际和其他城市的做法(借鉴上海市)规定了本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利用开发。另外,《细则》第二十五条对立体绿化的保护管理进行了规定。

(六)关于绿化建设质量过程监管。第十六至第十七条,对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方面做了详细的一些规定。第十六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本条第一款从其规定。第二款针对目前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和监理资质放开管理试行的现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和工程质量,对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了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对城市绿化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七)关于附属绿地的测验核实备案和竣工核实备案。第十八条和十九条对附属绿地的测验核实备案和竣工核实备案进行了相关规定。

(八)关于公共绿地的验收、竣工备案入档公示和移交。第二十至二十三对公共绿地的验收、录入信息系统及公示、移交和养护确定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九)关于已建绿地的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对已建绿地的保护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居住区附属绿地要求建立永久公示。改造提升类的绿化工程项目在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降低绿地率。

(十)关于古树名木。第二十八条为古树名木补充条款,对古树名木保护做了相应规定。第二款结合园林城市评审指标,对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十一)关于绿化信息平台建设。第二十九条至三十条对绿化信息平台建设和共享、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适用范围、期限

《细则》适用范围同《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工作,由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依据国家、省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指引,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

新建、改(扩)建公共绿地,其下沉绿地比例不宜低于30%;道路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60%,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不宜低于90%。且应按照其他已批准相关规划要求接纳周边区域降雨径流。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公园绿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且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化种植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二)游园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宜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兼具人流集散功能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三)社区公园、游园(含河道公共绿化带)绿地范围内允许兼容设置小型市政类设施、公共停车场、体育健身等设施。兼容后整个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比例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规定。

第七条 除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况以外,新建、改(扩)建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带,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河道宽度在二十米以上的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二十米;

(二)河道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米;

(三)河道宽度十五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侧不小于五米的标准执行。

温瑞塘河保护区内的新建、改(扩)建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带按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执行。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广场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规划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规定执行。旧城改造区和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应根据原审批和实际现状进行补充,绿地率可降低五个百分点;

(二)规划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可适当降低;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实施,其中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用地绿地率宜为百分之二十,产生有害气体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新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六)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七)在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地段)和优秀历史建设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在不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前提下,可对绿化的位置进行优化。

第十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计算规则及立体绿化折算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和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化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后的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在规划许可阶段,除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规划条件确定绿地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审核确定。

取得审核确认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每平方米绿化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同期同区位或相近区位每平方米的出让土地价格均价和该项目每平方米绿化工程费用两部分组成,国家和省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国有公共建筑的,应对高度不超过24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应占其24米以下平屋顶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符合条件的屋顶绿化可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和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折算绿地率。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和过街天桥,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BRT站台等公共设施,符合相关规范适宜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公园绿地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浙江省有关规定中相关内容。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0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应低于1.5米,并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化工程,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完工后,应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竣工测绘后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附属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测绘核实时,建设工程项目绿地面积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指标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按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3个月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绿地建设成果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后续接收管理养护单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绿地竣工备案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竣工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绿地建设成果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绿地工程建设移交申请;

(二)公共绿地工程建设资料;

(三)实物移交清单。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和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和移交手续。存在质量缺陷的,须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移交。移交前的养护管理及相关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移交的公共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绿地养护等级,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由财政部门落实养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市场化维养的城市绿地,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因绿道、景观道路、景观河道等建设而退让的居住、单位等附属绿地,经产权单位同意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养护的,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接管,由财政部门落实养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养护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防灾减灾、防病虫害等措施,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以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抵扣绿地率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

因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修缮等确需临时占用、拆除立体绿化而降低原审批绿地率指标的,应当在占用、拆除前向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在改建、扩建、修缮完成后及时恢复立体绿化。

第二十六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受法律保护。除已获得规划许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绿篱、围墙等任何软、硬设施对居住区绿化进行阻隔归为己用。

第二十七条 已建城市绿地需要进行改造提升的,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办理:

(一)改造提升没有减少绿化种植面积的,在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业主自行决定;

(二)公共绿地、广场用地和防护绿地涉及设施布局、绿地位置等绿地面积调整的,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其改造提升方案报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改造提升项目完工后,应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竣工测绘后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四)测绘核实时,改造提升项目绿化面积少于本条第二项规划许可指标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按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动态监管和普查更新机制;积极开展树龄五十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更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城市绿化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各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资源核查和普查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政令〔2011〕129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3-23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来了 文章下载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来了

住宅小区里,有人私占公共绿地,有人擅自砍树或者毁坏绿化,小区业主该怎样办?4月1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罗强召开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绿地的树木和占用小区内的绿地。否则,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将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任何人不得砍伐 住宅小区绿地树木

该《规定》明确,住宅小区绿化应当保证建筑安全,坚持景观、生态、安全统一协调的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因素,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绿地的树木,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不得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在树木修剪方面,《规定》指出,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常规修剪以外,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确需按相关技术规程修剪排除影响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在修剪现场公告修枝方案,接受业主监督。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的树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同时,《规定》指出,移植胸径6厘米以上树木到住宅小区外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移植。因树木死亡、危及公共安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

“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作为小区应急预案的内容之一。”《规定》还明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车祸、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住宅小区绿化发生树木倒伏、枝丫断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小区应急预案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时向属地社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最高罚以赔偿金额两倍

《规定》明确,对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树木,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毁坏树木或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那么处罚力度是怎样的?记者也查阅了《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偷盗、损坏树木或者毁坏住宅小区绿地,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按规定修剪,造成树木损坏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都日报2019-4-2

 

 

白银市城市园林绿化三年规划方案 文章下载

白银市城市园林绿化三年规划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生态功能,构建绿量充沛、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环境优良的生态环境系统,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和城市品位,争创国家级园林城市,结合白银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目标,倒排任务,按照“街巷道路景观化、公园广场园林化、单位小区花园化、公共绿地最大化”的目标,坚持“规划建绿、拆旧补绿、见缝插绿、合理密植”的原则,多措并举增加绿量和提升品质,加大城市公园广场、居民小区、单位庭院、街道绿化建设力度,着力构建见林、显绿、露水的城市森林生态景观,不断拓展城市绿化空间,增加市区绿化覆盖,为改善人居环境和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发展。优化城市绿地布局,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强化绿线管控;统筹城市生态、生产和生活需求,实现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科教、防灾等多功能协调发展。

(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坚持生态优先,大力推进生态型绿地建设;尊重当地自然条件和文化风貌;推广应用乡土及本地适生植物,因地制宜推进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城市特有生态风貌,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三)质量并举,服务民生。拓展绿化空间,提升绿化品质,实施精品工程,推进精细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均衡分布城市园林绿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引导,通过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投融资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建设、运营和养护,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

三、目标任务

城市园林绿化总量保持平稳增长,城市绿地系统综合效益不断提高,到2020年,白银区、平川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6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全市建成区内工业聚集区绿地率达到20%,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80%以上。

(一)实施城市公园绿地增量提质行动。把公园绿地作为绿量增长的主抓手,狠抓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建设,完善现有城市公园绿地的功能性、景观性、文化性。以突出功能完善、景观优美、文化丰富为重点进行建设,增设人性化设施布置,改造年久陈旧设施,改建景观效果差的植物配置,确保植物生机蓬勃、设施完善到位。到2020年完成银凤湖公园、金岭公园、长通公园、平川公园改造等城区主要公园的提升改造,改造绿地面积339.98公顷,新建白银区银西生态园、平川区黄水沟沙河景区、化工厂红沙浪生态园、靖远县黄河综合公园、黄河湿地公园、景泰县小龙山公园、会宁县月牙堡水岸公园等工程及城区附属绿地,新增公园绿地面积752公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城市道路绿化网格编织行动。坚持道路建设与绿化同步、绿化更新与改造结合,精心规划道路绿化。按照“绿随路建、随建随绿、一街一景”的原则,加强城区道路、城市出入口的绿化改造。新建市政道路绿化要做到乔灌木、花草合理搭配,充分突出植物造景,并具有本地特点,同时丰富行道树配置形式与品种。提升改造已建道路的植物配置形式,增加层次和色彩,确保景观优美,林荫达标,进一步提升道路绿化档次。到2020年,全市提升改造道路9条,绿地改造面积5.91公顷,新建道路22条,新建绿地面积78.3公顷,实现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庭院品质提升行动。在城区各单位庭院要按照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破硬还绿、立体挂绿、屋顶显绿、阳台见绿等增绿造景的要求,加快学校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厂区绿化建设。单位庭院裸露地面要实现绿化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园林式单位达到90%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住宅小区绿化美化行动。新建小区要把配套绿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作为硬性指标,坚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新建小区100%达到园林小区标准。旧城区要结合失管小区、背街小巷改造升级,采取综合整治、拆违还绿等绿化措施,切实做到增房不减林、增硬不减绿,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绿地和名木古树,促进居住小区的配套绿化达标,旧小区改建绿地率不得低于25%。到2020年,全市“园林小区”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房产局,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1月—2018年3月)。各县(区)要成立园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摸清建成区公园、广场、道路、单位、小区及公共绿地等绿化底数,建立台账,制定《园林绿化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完成时限,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实施阶段(2018年4月—2020年6月)。各县(区)要对照《方案》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分别组织实施,掀起建绿、护绿、管绿和全面提高城市绿化综合服务功能的高潮;各县(区)园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考核验收阶段。按照《方案》目标任务,分年度进行考核验收,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验收程序,对各县(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绿地指标审核和绿地竣工验收,确保绿地建设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植物成活率、植被覆盖率达到设计标准,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总目标和总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园林绿化作为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市上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园林绿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目标制定、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及年度考核。各县(区)要成立园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公园广场、道路、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等绿地建设任务进行统筹规划,把绿化与环保、绿化与工矿城市环境整治结合起来,使城区裸露地面实现绿化全覆盖。按照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任务及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靠实工作责任,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各部门、各单位及在银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认识到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全力配合县(区)政府,做好各自单位庭院、厂区内的绿化工作。

(二)强化工作创新,提高整体水平。要学习借鉴银光公司、靖煤公司园林绿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深入挖掘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优选创新性强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单位,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严格按照各项技术导则组织项目施工,从严把关,保证质量,打造城市园林绿化精品工程。

(三)坚持多措并举,拓宽投资渠道。坚持政府主导,各县(区)政府必须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并根据各项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积极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完善优惠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加快PPP等模式在园林绿化行业应用,逐步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多元化融资相结合的投资体制,加大对公园绿地建设、城市生态修复等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环境意识和绿化意识,走领导抓绿、政策扶绿、科学造绿、全民播绿、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城市绿化路子,形成全社会关注绿化、建设绿化、爱护绿化的良好氛围。拓宽公众参与城市绿化发展的渠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搭建公众参与城市绿化的平台。积极探索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发展壮大城市绿化的志愿者队伍,引导广大市民参与绿化建设,实现市民有序、有效参与。加快园林绿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保护的监督,推进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五)加强后期管护,保护绿化成果。各县(区)要按照“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原则,提高对绿化养护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绿地管理长效保障机制,创新管养方式,节约成本,鼓励使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再生水进行浇灌、处理后的污泥进行施肥,结合不同绿地实际养护难易程度,科学划分绿地养护保养等级,在“精”、“细”上下功夫,根据植物的不同特性,因时因地,做到及时浇水、合理施肥,科学防治病虫害,力争种植一棵、成活一棵。加大日常监督监管,严肃查处侵占、损毁绿地和树木的单位和个人,保护绿化成果。

(六)强化督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纳入党政班子年度政绩考核,实行创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分级负责的目标考核体系。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考核,对完不成当年绿化任务的县(区),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领导人,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于下一年度进行补栽补植,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对超额完成当年绿化任务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对到2020年未能按期完成任务、影响全市申报国家级园林城市的县(区),追究党政一把手责任。

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3-28

 

 

各地就“十四五”时期绿化工作作出新规划、新探索 文章下载

各地就“十四五”时期绿化工作作出新规划、新探索

各地就“十四五”时期绿化工作作出新规划、新探索

为了24.1%,大家一起努力!

“十三五”时期,我国累计完成造林5.45亿亩。“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十四五”时期森林覆盖率将达到24.1%。

或是增强生态建设系统性整体性,或是将绿化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结合,或是探索智慧化城市绿化管理方式……为进一步推进国土绿化、守护好祖国的绿水青山,不少地方做出了新的探索。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十四五”时期森林覆盖率将达到24.1%。

面对新的国土绿化目标,各地绿化工作有了哪些新规划?基于目前的绿化成果,各地还将进行哪些探索?近日,本报记者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进行了采访。

新理念——

更加重视绿化的系统性、整体性,增绿增景更增收

山西临汾市大宁县绿荫造林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贺建红专门研究了山西省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提到了‘全面推进吕梁山生态脆弱区修复’,以及‘绿化彩化财化同步推进’,今年又有很多项目可以干了!”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云龙告诉记者,“从绿化理念上来看,山西目前的绿化更重视系统和整体布局,比如提出了‘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的整体布局;同时更加侧重促进增绿、增景、增收有机统一,也更加注重科学绿化理念的贯彻,依据不同地域进行生态功能区划定等。”

从重数量到重质量,再到更加系统和整体的布局规划,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植绿理念都在慢慢转变。

森林、花海、湖泊、梯田,蓝绿交织,清新明亮——这就是北京城区最大的“绿肺”,北京温榆河公园一期示范区。

“温榆河公园最大的特色和亮点,就是统筹生态要素,构建蓝绿交织的绿色生态空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高大伟表示,这也是北京市从重建设、重规模升级为建管并重,进而推动国土绿化从“绿起来、美起来”向“活起来”转变的一个缩影。

蓝绿有机融合、平原林海蔓延、绿道连带成网……高大伟表示,增强全市生态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将成为“十四五”时期首都生态建设的一大突出特色。接下来,北京将推进森林湿地有机融合,建设林城相映、林田相护、林水相依、林村相伴、市域一体的自然生态系统,进一步提高生态系统连通性、稳定性。

新特色——

绿化与地方特色、需求相结合,进一步推进环境美化、生态修复

这几年,浙江杭州市民和来杭州的游客都有相同体会:杭州的文化氛围愈发厚重,山水也更清秀了。对此,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局长高小辉有着自己的理解:“杭州2017年就被评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而评选需要非常硬性的指标——比如绿地率要达到35%以上;同时对绿地布局的合理性也有要求,老百姓出门300米要见得到绿化、500米要见得到公园……”

高小辉告诉记者,杭州的园林是代代传承下来的宝藏,“比如说,上世纪90年代杭州园林的代表太子湾公园,使用树林和大面积草坪,再引入钱塘江水体,可以说是精雕细琢打磨出来的。”高小辉介绍,今年杭州计划扩绿1000万平方米,明年再扩绿1000万平方米,同时新建和提升改造城市小公园50个,新建和提升改造健身绿道550公里,让老百姓家住园林边、走在园林中。

“‘十四五’时期,浙江将以打造高质量‘森林浙江’为目标,继续实施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全面启动千万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工程。”浙江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侠向记者介绍。

浙江的绿化进程,映衬着园林、山水的风光美景;而山西的绿化,则守护着黄河母亲河的滚滚波涛。

山西境内,西部绵延400多公里的吕梁山脉紧挨黄河,过去曾是水土流失的“重灾区”。吕梁山的植被覆盖率越低,入黄河的泥沙就越多。如今,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主线与绿化结合,成为山西国土绿化布局的新特色。山西运城市委书记丁小强介绍,运城市不仅着眼于黄河沿岸的“控污”与“绿岸”,还将环境治理与绿色产业发展的格局紧密结合。

新措施——

提高城市绿地生态功能,“智慧化”管理为绿化赋能

顺着北京温榆河公园玲珑小岛向北,可见一座奇特的高塔,外观很像鸟窝,游客可以攀爬其中。原来,这是茑屋,是一座生态观鸟塔,游客可以在这里登塔远望,尽情观鸟、观湖、观园。

“未来,公园会有大量鸟类安家,这里将会是最佳观赏点之一。”温榆河公园相关负责人说。高大伟介绍,“十四五”时期,北京市将聚焦新技术、新措施,提高城市绿地生态功能。

在浙江湖州安吉县,园林师傅方小强的工作和以前相比轻松了不少。

方小强告诉记者,以前到了病虫害防治季节,尽管已对城区主次干道和公园广场摸排多次,但也总有些“漏网之鱼”。“往往就是几棵没被发现的病虫害苗木,便可能导致这一片的防治工作功亏一篑。”他说,如今有了智慧园林系统,只要对照系统整改单上的定位与描述,处理完拍照直接上传即可。

据介绍,为探索智慧化城市绿化管理方式,2019年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建设了智慧园林管理系统。通过精准普查,将每一株树木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纳入系统,如果发现病虫害,可根据系统对整个城区相同树种进行整体防治。

“通过智慧园林管理系统,我们摸清了园林绿化家底,比如城区有多少树木、多少品种、分布在哪里等,园林工作更有章法。”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科主任王双喜告诉记者。

信息发布网2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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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通过审议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于2019年12月13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顺利通过。该细则的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实施《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提升有着非常重要意义。

《细则》制定的背景

绿色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绿色发展是一个地方综合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指标。长期以来,南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着力保存量、添增量、扩总量,城市绿化品位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依托白河穿城而过的独特优势,形成了水为魂、林为韵、林水相依相宜的优美滨河景观。截至去年底,中心城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2%色,绿化覆盖率达到40.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38平方米,南阳市先后荣获“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市”等荣誉称号,进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加速推进的新阶段。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出台对我市全面规范城市绿化行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推进城市绿化工作法制化有着重要作用。《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其中一些条款仅做了原则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做进一步做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为认真贯彻实施《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知和府市政工作安排,南阳市城市管理局经过大量细致艰苦的工作,起草的《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顺利通过。

《细则》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

市城管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知要求,组织参与《条例》制定的人员及业务骨干成立《细则》起草组。根据《条例》规定和城市绿化工作实际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出《细则》的细化目标。起草组根据细化目标的要求,依据《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起草了《细则》的初稿。

在征求城管系统绿化建设、管理、执法单位意见后,经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形成《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工作程序,《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交通运输、住建、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改革等市直部门及市供电、热力、通信等企业意见和建议;并在市城管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请原市政府法制办预先给予了指导。

对征求到的宝贵意见,市城管局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办专门在市城管局组织召开了有不同意见部门参加的意见协调会。协调会同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对《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经与会单位充分讨论、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细则》主要内容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共三十三条,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了园林单位创建的鼓励措施。把创建园林单位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条件列入考核评定。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小区)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园林单位(小区)评选条件。

(二)细化了海绵型、节约型城市绿地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细化了海绵型、节约型城市绿地以及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的具体标准。规定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气、透水、环保型材料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

(三)制定了建设工程代征绿地的管理规定。根据建设工程代征绿地被长期占用的突出问题,依据《条例》并参考其他地市的经验,明确了建设工程代征绿地建设管理的责任部门或单位,建立了部门间工作协作机制。

(四)细化了推进实施绿地补偿金和树木补植费的主管部门和工作步骤。依据《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绿地补偿金和树木补植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五)细化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为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细化了绿化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园林构筑物以及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

(六)规定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标准及养护经费的参照标准。依据《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实际,规定“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该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养护管理按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标准》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养护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参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标准,结合本级财力予以保障;其他绿地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审议稿)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文明、宜居城市,根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工作的指导考核;

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把创建园林单位列入文明单位考评内容。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小区)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园林单位(小区)评选条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城市绿线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调整、变更绿线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

第七条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气、透水、环保型材料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应增加乔木种植比重,提倡道路单侧双排以上种植行道树,建设林荫道路。

注重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

第八条 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倡导文化进园,注重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绿地文化品位和内涵。

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实行见缝插绿,充分利用街角路口零散地块建设微型游园,为市民提供更多休憩空间。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重要节假日花卉布置,营造祥和节日气氛,创造良好城市形象。

第九条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及风景名胜游览区,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等服务设施,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条 严格规范大树古树移植,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城市绿化应当采用适生大苗栽植代替大树移植。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通过科学配置,营建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将落叶与常绿、速生与慢生树种按合理比例搭配,做到树龄长短结合,形态各异。大型公共绿地和重要道路节点应适当增植常绿树种和花灌木,达到"三季有花、四季长青"的景观效果。

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两侧代征绿地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次干道两侧代征绿地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完成征收后30日内,将代征绿地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管理。

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建设项目代征绿地。擅自占用建设项目代征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植绿、增设花架花钵等形式,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符合城乡规划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三条 《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金和树木补植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包括大修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依据《条例》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面积、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地内道路给排水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按照国家有关绿化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层数少于12层(含12层)或管控高度低于40米(含40米)且层顶坡度小于15度的可实施屋顶绿化。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包括屋顶实施绿化的内容。

屋顶绿化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实施开放式绿化工作按照应拆尽拆、应透尽透、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和设计导则。

除涉密单位、军事机关等有特殊安全需要的单位外,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拆墙透绿,逐步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及其他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每五年一次对建成区内绿地种类、分布、权属、面积、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为生态、智慧园林城市的科学规划、精准建设、精细管理、动态监测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养护责任人、养护范围,绿地面积及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在城市绿地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永久性绿地经确认公布后,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地区域设置公示牌,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认单位、确认时间、养护责任人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该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养护管理按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标准》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养护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参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标准,结合本级财力予以保障;其他绿地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砍伐城市树木,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则。

申请砍伐城市树木,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或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二) 妨碍交通安全,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四)密度过大需要间伐、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五) 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第二十六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热力、燃气、供水等建设工程项目穿越城市绿地、行道树敷设地下管线,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到城市绿地所在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认建、认养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养护补助。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养护补助的标准,参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标准,结合树木生长状况,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人应当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制止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依据《条例》规定应当依法赔偿的,赔偿价格可以参考市建筑业协会专业分会定期发布的园林工程造价信息;有异议的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损坏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赔偿金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取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网易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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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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