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扶持民办博物馆实施办法》公示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博物馆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我局拟定起草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30日。
附件:《上虞区扶持民办博物馆实施办法》
上虞区扶持民办博物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博物馆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博物馆条例》、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和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博物馆是指由非政府主办的,以教育、研究、欣赏、传承为目的,由个人、企业和民间团体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作品、标本、资料等依法设立,经过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文化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艺术馆、收藏馆等。
第三条 坚持“社会办馆、政府支持、各界辅助、群众共享”的原则,优先发展和扶持体现区域特色、地方文化特点和红色革命文化的专题性民办博物馆。
鼓励在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区域内设立民办博物馆。鼓励利用历史建筑(文物建筑)设立民办博物馆。鼓励民办博物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示。
第四条 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民办博物馆;
(二)具有固定的馆址,馆舍是独立建筑且交通便利,展厅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展厅面积不包括办公休息间、设备间、楼梯、走廊等非展陈公共区域);
(三)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数量达到300件/套及以上且成系统的藏品;
(五)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展厅必须向公众免费开放,每年开放日在300天以上;
(七)经评审认定达到《上虞区民办博物馆扶持评定标准》评分80分及以上的民办博物馆。
第二章扶持政策与办法
第五条 对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
民间资金投资建造非营利性博物馆所需土地优先供给,可按文体娱乐用地的用途进行划拨供地。营利性博物馆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用途可按商务商业用地出让。
第六条 对民办博物馆新建场馆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
由个人或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符合第四条准入条件的博物馆,开馆后按实际投资(按财务审计核定的数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藏品、展品、办公设备)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对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并符合第四条准入条件的博物馆,开馆后按实际投资(按财务审计核定的数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藏品、展品、办公设备)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民办博物馆利用闲置房产、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建筑、台门宅第等建筑进行功能改造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利用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设立博物馆的,改造后符合第四条准入条件的,开馆后按展厅面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民办博物馆的临时展览给予一定补助。
举办的临时展览(展品150件/套及以上,必须在国家等级博物馆内举办)补助金额为:绍兴市内每场补助2万元;绍兴市外、浙江省内每场补助3万元;浙江省外每场补助4万元。
临时展览应讲究质量,展品应符合要求,每场展览时间不少于45天。民办博物馆每年临时展览补助最多不超过5场。
第九条 对民办博物馆每年的正常运营给予一定补助。
民办博物馆正常免费开放,年参观人数达到5000人次以上,实际展厅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运营补助;实际展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每年20万元的日常运营补助。
鼓励民办博物馆参加全国等级博物馆定级,对成功创建成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本办法出台前已评出的,按相应的等级减半奖励。对国家等级民办博物馆正常免费开放,年参观人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实际展厅面积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分别给予每年9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日常运营补助。
实行收费的民办博物馆日常运营经费不予补助。
第十条 对占地面积达到20亩、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其奖励方式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民办博物馆应参加相关部门部署的年检,对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民办博物馆,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不予补助。经整改后次年年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取消该民办博物馆补助资格。
第三章补助资格申请和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资格的民办博物馆应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助资格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草案;
(三)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书;
(四)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证书;
(五)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六)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七)根据《上虞区民办博物馆扶持评定标准》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区文物行政部门自收到民办博物馆的申请资料后,组织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评定专家组,组织专家赴民办博物馆实地考察,对照评定标准评分。所有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获得扶持补助资格。
该办法出台前已获得扶持补助资格的民办博物馆应进行专家复评,复评合格后保留扶持补助资格。民办博物馆应每五年进行一次专家复评。
第四章 补助资金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民办博物馆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应向区文物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概况、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政府扶持的相关内容及理由等;
(二)相关部门年检合格资料;
(三)藏品目录(无变化的提供情况说明);
(四)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按照申请补助的项目不同,还应提交:
1.申请建设补助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工程合同、财务投资审计报告、相关费用证明;
2.申请改造补助的,需提交改造相关的工程合同、财务投资审计报告、相关费用证明;
3.申请运营补助的(正式开馆、运营满12个月),需提交本年度日常运行经费使用说明、岗位人员设置说明、参观人数情况、举办展览活动情况等相关材料;
4.申请临时展览补助的,应当提交展览方案、展览照片,赴外地展览的还须提供展览协议和展出时间证明等材料。
第十五条 区文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的,文物、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落实。
第十六条 民办博物馆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博物馆,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补助或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上虞区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5年,《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扶持民办博物馆实施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9〕35号)同时停止执行。
上虞区文物局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