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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总结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工商联

题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政策法规

资料提供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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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光彩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现就组织实施民营企业“万企兴万村”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组织民营企业大力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以产业振兴为重要基础,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二、基本原则

“万企兴万村”行动是全国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统一的工作品牌,各地在组织民营企业参与“万企兴万村”行动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全面参与,突出重点。在组织民营企业全面参与“五个振兴”的同时,各地根据区域发展水平、特点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全国层面,“十四五”期间的工作重点是巩固拓展“万企帮万村”行动成果、开展“回报家乡”等专项行动。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拓展工作内容。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总基调。现阶段,巩固脱贫成果任务重的地区应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对落后地区应重点致力于改善和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达地区应积极探索整村推进、全面振兴的模式与路径。

坚持农民主体、合作共赢。引导民营企业将自身发展与农村发展、个人富裕与农民富裕有机结合,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形成经济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保护农民利益,通过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坚持自觉自愿、市场导向。在组织号召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的同时,要尊重民营企业参与意愿,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参与乡村振兴,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为乡村振兴奠定良好基础。

坚持依靠科技、鼓励创新。把科技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注重用现代科技改造传统农业,用现代科技引领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创新组织形式、合作经营模式,发展高效农业产业,实现村企合作高质量发展,积极探索加快乡村振兴实现途径。

坚持三条红线,依法兴村。民营企业在参与乡村振兴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坚守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民利益保护三条红线,始终将民营企业发展方向与乡村振兴战略方向、政策导向保持一致。

三、行动内容

(一)巩固拓展“万企帮万村”成果

巩固拓展“万企帮万村”成果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是接续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的重要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五年过渡期”要求,在继续保持原“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的结对帮扶关系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真正做到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各级行动领导小组要保持支持服务力度不减,指导帮扶企业帮助原帮扶对象脱贫不返贫。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下大力气支持服务“万企帮万村”产业帮扶项目行稳致远,做优项目,做强企业,拓展帮扶成果。要继续教育引导帮扶企业与农民建立合作关系,筑牢村企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鼓励合作经营好的企业扩大规模,引导规模经营的企业帮助更多村并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接续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促进村庄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开展“回报家乡”专项行动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家熟乡情、重亲情、懂管理、善经营、有实力、讲信誉、受尊重、乐奉献等优势特点,教育引导民营企业继续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光彩理念,积极到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投资兴业,支持举办各项社会事业,用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丰硕成果回报家乡、造福桑梓。

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组织引导民营企业深挖农村土地、环境、人力、产业、市场、文化等资源的多元价值和多重功能,优化乡村生产要素资源配置,实施高效农业、优质种业、特色种养殖、民俗旅游、田园综合体、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及贸易、现代物流等产业项目。

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组织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美丽乡村。

促进乡村文化振兴。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农村人文资源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传统工艺,促进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促进乡村人才振兴。组织引导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加大对致富带头人、新型农民等乡村人才的培养力度,以企业为平台吸引各类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返乡就业、创业。

促进乡村组织振兴。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发挥优势和特长,通过支持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的领导、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担任村支书、村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荣誉职务,有序参与和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组织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捐资捐物等形式,积极参与村内道路、小型供水工程、分布式清洁能源、仓储物流、公共照明、养老助残、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往村覆盖、往户延伸。

(三)东西部协作和其他活动

有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任务的省份,要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下跨省域参与“万企兴万村”行动,引导东部地区民营企业到西部地区开展帮扶。对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内受帮扶地区提出的对接民营企业的需求,帮扶地区要努力帮助解决。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省内对口帮扶平台,组织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省域内“富帮穷强帮弱”工作。鼓励民营企业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公益基金等,参与乡村产业发展和公益帮扶等。要注重发挥商会、企业联盟等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业之间开展协作和联合,发挥集团优势,助力乡村振兴。继续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消费帮扶,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联、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局、光彩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部门要共同成立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动的组织领导、指导推动、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各级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制约行动开展的问题和助推行动开展的措施。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组织开展行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安排专门人员、专项经费保障工作开展。

(二)做实支持服务。各级工商联要做好行动统筹,大力调查研究,通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作机制和参政议政渠道反映民营企业诉求、协助企业解决问题,推动出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系列配套政策和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体系;要做好台账和数据统计,跟踪行动进展;要主动与投资促进部门对接,将本地乡村振兴投资类项目纳入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统筹推进,各级光彩会要将年度“光彩行”活动与行动有机结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局要主动为参与行动的民营企业提供项目信息、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服务。各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参与行动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注重示范引领。全国工商联、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中国光彩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将以“万企兴万村”行动领导小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命名一批示范项目和基地,予以重点联系和指导,通过现场交流会、专题宣传等形式向全国推介,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学习借鉴。各级行动领导小组可以参照全国领导小组做法在辖区范围内命名本地示范项目和基地。各级示范项目、基地应进入台账管理。

(四)大力宣传表彰。各级行动领导小组都要选树一批民营企业参与行动的典型案例,协调主流媒体针对参与企业和所做贡献进行宣传报道,增强民营企业的成就感、荣誉感和获得感,向全社会展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风采和宣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事迹。各级行动领导小组都要努力争取为民营企业参与行动开辟专门表彰渠道,并在相关表彰中积极为参与行动企业争取表彰份额,发挥荣誉激励的指挥棒作用,促进形成民营企业踊跃参与乡村振兴的时代洪流。

各级工商联、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局、光彩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武汉市扶贫开发办公室2021-08-10

 

 

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印发《法治民企行动方案(2021-2025年)》 文章下载

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印发《法治民企行动方案(2021-2025年)》

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印发《法治民企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全联发〔2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司法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进一步加强法治民企建设,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全国工商联、司法部研究制定了《法治民企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全国工商联、司法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1年8月23日

法治民企行动方案

(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进一步加强法治民企建设,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法治宣传,培育法治文化,加强企业合规管理,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二、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当前民营企业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务实有效工作举措,明确法治民企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促进法治民企建设不断深化。

——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以大型企业、工商联执委所在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广大民营企业自觉加强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

——分类指导、务求实效。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施策,增强民营企业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民营经济人士诚信守法意识和合规经营理念不断增强,法商素养有较大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应对风险的能力有较大提高。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更加科学合理,法律风险防范和企业合规意识普遍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不断健全,企业能够根据规模、行业等自身特点不断加强合规建设,企业管理法治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具体目标如下:

(一)加强依法治企

1.强化企业内部治理,有效区分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因企制宜制定企业章程,充分发挥章程在企业依法治理上的保障作用。

3.健全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作用,规范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权责。

4.通过完善财务审计和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惩戒和警示制度、开展效能监察、签订廉洁承诺书等形式,积极开展预防和治理内部职务违法犯罪。

5.民营经济人士增强“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的法商意识,建立法务、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或相关人员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制度,做到依法决策、合规决策。

(二)自觉依法经营

6.落实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包括民营经济人士在内的经营管理人员要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自觉践行亲清政商关系,做到不违规、不行贿、不踩红线。

7.加强企业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做好企业海外人员合规培训,将合规管理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

8.加强重点环节管控,在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不定期开展自查,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9.重视法务和合规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法务队伍选聘和培养机制,大型企业组建专门团队,中小微企业配备专兼职法律人员,有条件的企业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断提升企业法治化建设水平。

(三)做到依法用工

10.尊重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发展权益。

11.依法保障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支持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注重听取职工大会和工会意见。

(四)坚持依法维权

12.通过正当合理渠道反映维权诉求,杜绝过激行为、违法行为的发生。

13.依法通过友好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企业纠纷,提高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的比重,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

(五)培育法治文化

14.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增强合规意识、廉洁意识和诚信意识,使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日常行动中。

15.以企业党建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依法治企水平。

四、推进措施

坚持把法治民企建设作为系统工程,切实加强民营企业法治建设状况调研分析,通过探索建立法治民企标准体系,打造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等工作品牌,持续推动法治民企建设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1.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积极探索以案释法等适合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特点的宣传方式,通过新媒体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依法治企。

2.开展法治民企培育工程,与有关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加强合作,着力增强民营企业家、高管和法务负责人的法商素养,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3.推动“法治体检”常态化,明确年度重点,通过联合组建律师服务团等形式,深入民营企业和商会“把脉问诊”,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4.实施中小企业学法用法推进计划,打造丰富的民企法律讲堂,通过邀请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开展案例教学以及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形式,提升中小企业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5.深化“万所联万会”机制,推动工商联所属商会与律师事务所强化信息沟通、人员融通、业务联通,共同做好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6.制定民营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结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建设。

7.发布《法治民企报告》,及时总结梳理民营企业法治建设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持续推动法治民企建设。

8.开展法治民企内部治理提升行动,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内部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防治内部职务违法犯罪制度建设,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法律风险,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

9.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在更多民营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民营企业法律工作力量。

10.发布《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报告》,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深化劳动关系监测调查和相关研究,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用工、争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11.探索商会团体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商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管理类、自律类团体标准,以团体标准引领民营企业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12.研究制定法治民企评价标准,形成法治民企建设的参照指引。

13.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企业把法治精神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积极总结宣传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先进典型和成功做法。

14.推进商会调解工作,指导扩大商会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联合开展商会调解员培训,推进商会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联动,拓宽民营企业纠纷解决途径。

15.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强化工商联与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沟通联系,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

16.注重立法协商,探索建立立法协商联系点,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意见建议。

17.打造合作和展示平台,举办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民营企业合规管理高端对话等活动,交流展示民营企业法治建设成果,形成法治民企建设的合力。

五、组织保障

(一)注重统筹领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1〕29号),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推动解决法治民企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落实好法治民企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形成共推共促法治民企建设合力。

(二)充分发挥商会作用

利用好商会联系企业直接、广泛、密切的优势以及区域、行业企业集中的特点,发挥其自律功能,加强行规行约制定执行力度和信用建设,引导会员企业依法治企和诚信经营。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

重视法治民企建设的理论研究,加强对相关实践的提炼和总结,积极探索法治民企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及时推广有效的经验做法,切实推动法治民企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澎湃新闻 2021-9-9

 

 

重磅消息|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印发《法治民企行动方案(2021-2025年)》 文章下载

重磅消息|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印发《法治民企行动方案(2021-2025年)》

全国工商联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治民企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全联发〔2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司法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进一步加强法治民企建设,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全国工商联、司法部研究制定了《法治民企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全国工商联、司法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1年8月23日

法治民企行动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进一步加强法治民企建设,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法治宣传,培育法治文化,加强企业合规管理,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二、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当前民营企业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务实有效工作举措,明确法治民企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促进法治民企建设不断深化。

——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以大型企业、工商联执委所在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广大民营企业自觉加强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

——分类指导、务求实效。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施策,增强民营企业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民营经济人士诚信守法意识和合规经营理念不断增强,法商素养有较大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应对风险的能力有较大提高。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更加科学合理,法律风险防范和企业合规意识普遍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不断健全,企业能够根据规模、行业等自身特点不断加强合规建设,企业管理法治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具体目标如下:

(一)加强依法治企

1.强化企业内部治理,有效区分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因企制宜制定企业章程,充分发挥章程在企业依法治理上的保障作用。

3.健全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作用,规范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权责。

4.通过完善财务审计和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惩戒和警示制度、开展效能监察、签订廉洁承诺书等形式,积极开展预防和治理内部职务违法犯罪。

5.民营经济人士增强“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的法商意识,建立法务、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或相关人员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制度,做到依法决策、合规决策。

(二)自觉依法经营

6.落实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包括民营经济人士在内的经营管理人员要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自觉践行亲清政商关系,做到不违规、不行贿、不踩红线。

7.加强企业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做好企业海外人员合规培训,将合规管理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

8.加强重点环节管控,在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不定期开展自查,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9.重视法务和合规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法务队伍选聘和培养机制,大型企业组建专门团队,中小微企业配备专兼职法律人员,有条件的企业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断提升企业法治化建设水平。

(三)做到依法用工

10.尊重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发展权益。

11.依法保障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支持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注重听取职工大会和工会意见。

(四)坚持依法维权

12.通过正当合理渠道反映维权诉求,杜绝过激行为、违法行为的发生。

13.依法通过友好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企业纠纷,提高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的比重,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

(五)培育法治文化

14.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增强合规意识、廉洁意识和诚信意识,使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日常行动中。

15.以企业党建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依法治企水平。

四、推进措施

坚持把法治民企建设作为系统工程,切实加强民营企业法治建设状况调研分析,通过探索建立法治民企标准体系,打造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等工作品牌,持续推动法治民企建设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1.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积极探索以案释法等适合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特点的宣传方式,通过新媒体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依法治企。

2.开展法治民企培育工程,与有关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加强合作,着力增强民营企业家、高管和法务负责人的法商素养,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3.推动“法治体检”常态化,明确年度重点,通过联合组建律师服务团等形式,深入民营企业和商会“把脉问诊”,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4.实施中小企业学法用法推进计划,打造丰富的民企法律讲堂,通过邀请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开展案例教学以及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形式,提升中小企业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5.深化“万所联万会”机制,推动工商联所属商会与律师事务所强化信息沟通、人员融通、业务联通,共同做好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6.制定民营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结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建设。

7.发布《法治民企报告》,及时总结梳理民营企业法治建设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持续推动法治民企建设。

8.开展法治民企内部治理提升行动,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内部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防治内部职务违法犯罪制度建设,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法律风险,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

9.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在更多民营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民营企业法律工作力量。

10.发布《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报告》,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深化劳动关系监测调查和相关研究,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用工、争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11.探索商会团体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商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管理类、自律类团体标准,以团体标准引领民营企业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12.研究制定法治民企评价标准,形成法治民企建设的参照指引。

13.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企业把法治精神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积极总结宣传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先进典型和成功做法。

14.推进商会调解工作,指导扩大商会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联合开展商会调解员培训,推进商会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联动,拓宽民营企业纠纷解决途径。

15.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强化工商联与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沟通联系,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

16.注重立法协商,探索建立立法协商联系点,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意见建议。

17.打造合作和展示平台,举办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民营企业合规管理高端对话等活动,交流展示民营企业法治建设成果,形成法治民企建设的合力。

五、组织保障

(一)注重统筹领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1〕29号),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推动解决法治民企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落实好法治民企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形成共推共促法治民企建设合力。

(二)充分发挥商会作用

利用好商会联系企业直接、广泛、密切的优势以及区域、行业企业集中的特点,发挥其自律功能,加强行规行约制定执行力度和信用建设,引导会员企业依法治企和诚信经营。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

重视法治民企建设的理论研究,加强对相关实践的提炼和总结,积极探索法治民企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及时推广有效的经验做法,切实推动法治民企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行政执法研究2021-09-11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全国工商联各直属商会:

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作为全国工商联的重点工作,自1998年以来已连续开展了23年。今年,全国工商联将开展第24次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上规模民营企业连续多年的调查和研究,为分析民营经济发展趋势、民营企业发展规律提供依据,为各地党委政府分析本地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同时,通过调研发现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商联经济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调研范围和调研内容

调研数据的时间范围是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调研对象是2021年度营收总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和港澳台资控股企业不在调研范围内)。营收总额指企业的所有收入,即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调研内容详见附件,主要包括《2021年度企业基本情况调研表》(表一)、《2021年度企业发展与管理情况调研表》(表二)。表一是企业参加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及500强排序的数据基础;表二是分析民营经济发展趋势、民营企业发展规律的重要依据。

三、调研的组织和实施

1.调研通知在全国工商联官网、官微发布,有关单位和企业可从全国工商联官网“文件信息”中下载,也可在官微中下载。

2.今年的调研将继续采用网络申报系统,请各省级工商联组织各市、县工商联和企业登录上规模民营企业数据库(网址:http://sgm.acfic.org.cn),录入和审核数据。

3.2021年度调研表做了较大修改,数据库在调整、测试完成后于4月10日前上线。数据库上线后,请省级工商联先行测试,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电话:010-58050577)或全国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电话:010-58050703)。

4.请组织区域内或行业内的上规模民营企业上网填报、打印调研表,收集企业调研表并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盖章。

5.请各省组织符合条件的执委企业参加调研。

6.在上报企业材料时,请核对企业是否被列入诚信、环保黑名单,如有请予以说明情况。

7.2021年度营收总额在45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的企业,在报送企业原始表时必须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证明材料。

8.请于2022年5月10日前以公函的形式将参加调研企业的名单和原始表报全国工商联经济服务部。

四、填表要求

1.调研表一律打印,不得使用传真件、复印件和手写件,避免因数据模糊不清出现差错。

2.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调研表填写后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视为有效,如无签字和公章一律退回。

3.集团企业下设多个子公司的,其各项经济指标应按照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报表的规定上报。已合并报表进入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若集团公司已报,子公司不再进入调研排序。

五、调研成果

1.调研排序结果将印发通知公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企业创新系列榜单以及创新指数将以召开发布活动的形式公布。

2.各地工商联可适当降低调研门槛,用于了解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状况,但这部分调研数据不参加调研排序。

3.全国工商联将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分析报告,印制成册后分送各省。

4.有条件的各省级工商联、直属商会可结合本省、本行业民营企业的调研情况,开展本省(行业)民营企业排序工作并发布排序结果,撰写调研分析报告,并将研究成果报送全国工商联。

六、有关事项

1.此调研及其发布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未尽事宜请咨询全国工商联经济服务部。

希望各地工商联理顺工作程序,积极组织实施,保证上报企业的广泛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共同做好这项品牌工作。

经济服务部 2022-03-23

 

 

全联厅发[2022]13号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九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全联厅发[2022]13号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九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规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工作有序开展,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贸促会研究制定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层报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规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

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是指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的活动。

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是指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

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条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或者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第二章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

第三条 涉案企业应当全面停止涉罪违规违法行为,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关罚款,全力配合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涉案企业一般应当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由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或者协助。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在全面分析研判企业合规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合规建设指引,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条 涉案企业制定的专项合规计划,应当能够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专项合规计划中作出合规承诺并明确宣示,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合规融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

第七条 涉案企业应当设置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可以专设或者兼理 ,合规管理的职责必须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八条 涉案企业应当针对合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机构履职的需要,通过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弥补监督管理漏洞等方式,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

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机构和各层级管理经营组织均应当根据其职能特点设立合规目标,细化合规措施。

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应当确保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独立履行职责,对于涉及重大合规风险的决策具有充分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的权利。

第九条 涉案企业应当为合规管理制度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宣传、场所、设备和经费等人力物力保障。

第十条 涉案企业应当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保证及时发现和监控合规风险 ,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涉案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引入合规指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涉案企业应当建立持续整改、定期报告等机制,保证合规管理制度机制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 涉案企业合规评估

第十三条 第三方组织可以根据涉案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细化、可操作的合规评估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三)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四)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五)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

(六)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第十五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以涉案合规风险整改防控为重点,结合特定行业合规评估指标,制定符合涉案企业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的权重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以及涉罪行为等因素设置,并适当提高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等方面指标的权重。

第四章 涉案企业合规审查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人民检察院收到第三方组织报送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组织制定和执行的评估方案是否适当;

(二)评估材料是否全面、客观、专业,足以支持考察报告的结论;

(三)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不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经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第三方组织已经完成监督评估工作的,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宣告第三方组织解散。对于审查中发现的疑点和重点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说明情况,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小微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的审查,重点包括合规承诺的履行、合规计划的执行、合规整改的实效等内容。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收到关于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反映、异议,或者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内容的申诉、控告的 ,双方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并会商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材料发现 ,或者经对收到的反映、异议或者申诉、控告调查核实确认,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足以影响评估结论真实性、有效性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重新组建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企业,是指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

对与涉案企业存在关联合规风险或者由类案暴露出合规风险的企业,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提出合规整改的检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 涉案企业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并根据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因素变化,逐步增设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推动实现全面合规。

第二十二条 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税屋2022-04-19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税总办发〔2021〕23号 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税总办发〔2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现将《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1年4月25日

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春雨润苗”行动以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送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全面精准实施面向小微企业的税费政策宣传咨询辅导,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惠苗固本”帮助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

——优体验。积极拓展便利化办税渠道,科学统筹服务资源,简化办税流程,拓展服务场景,着力提升小微企业获得感,持续“助苗强干”帮助小微企业会办理、享红利。

——助成长。打造“点线面结合、中长期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模式,加强诉求收集快速响应、重点行业重点帮扶,着力解决融资难题,构建常态联动机制,持续“护苗成长”帮助小微企业稳发展、行长远。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4月启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减税降费政策“百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将最新减税降费政策精准送达,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

1.精诚合作共治,提升社会协同度。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联合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定期上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辅导、涉税风险自查提醒等纳税服务,营造更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氛围。

2.精制宣传产品,提升政策关注度。在全国工商联、省级工商联官方网站新设小微企业服务专栏,优化各级税务机关小微企业税费服务专栏设置,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聚焦企业生命成长周期,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渠道联合加以推广。

3.精准分类推送,提升内容知晓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创新政策解读方式,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同时结合“一户式”管理服务机制要求,分门别类精准推送税收政策,确保在提升知晓度的同时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打扰。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本地小微企业推送优惠政策、办税提醒、风险提示等内容。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

4.精心开展辅导,提升办理熟练度。联合开展小微企业税费专题培训,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线配备精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业务骨干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5月至6月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会同工商联开展小微企业“助苗服务优体验”互动体验日活动,围绕落实落细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推出实而精的税费服务举措和互动体验主题,邀请小微企业“走进”税务机关,体验税费服务,增强示范效应,同时倾听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用心用情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扩大活动覆盖面。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掌上办理。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体验区,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听取改进意见。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丰富发票申领方式,如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首次领票包邮服务等,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领开具电子专票。通过专题交流会等形式组织线上线下体验活动,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打造“微税厅”,解决特殊群体需求及偏远地区办税路程远、时间长等办税“痛点”,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小微企业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能够计算减税降费红利的,可结合实际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创新红利账单自主查询功能,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打造“点线面”相结合、中长期有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发挥各省级工商联小微企业委员会作用,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聚焦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全国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持续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定期进行会商,围绕双方共同关心和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意见交换与会商。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确保各项行动举措顺利实施。

(四)创新亮点,主动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具有本土“基因”、富有自身特色的“春雨润苗”行动,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整理,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好做法、好案例,积极总结宣传创新经验,不断提升专项活动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1-05-08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工商联:

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工商联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商会登记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乡镇、街道商会住所设于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

二、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乡镇、街道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可视情由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兼任。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三、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工商联要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商会进行全面摸底,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商会尽快完成登记。要加强与商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沟通协调,争取其加大支持商会发展力度,为商会发展提供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帮助,促进商会在党的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中发挥作用。要按照班子建设好、团结教育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标准,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对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人选进行任前考察、备案和履职考核,对会长人选开展综合评价。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主要责任和业务主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商会登记前置审查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加强审查把关,加强对乡镇、街道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商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商会进行整改,组织指导商会清算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好法人登记、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行政处罚等职责,做好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四、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商会法人治理结构。乡镇、街道商会的会员以所在乡镇、街道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主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制入会。乡镇、街道商会依照《条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商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乡镇、街道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担任,会长和秘书长不能来自同一单位。乡镇、街道商会应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

五、规范乡镇、街道商会费用收取及管理。乡镇、街道商会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并依法开具相应票据。收取费用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负责人、会员或者理事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收费、重复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制定、修改会费的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档次设置不超过4档。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六、发挥乡镇、街道商会职能作用。乡镇、街道商会履行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参与社会治理等职能。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要创新经济服务工作,引导会员贯彻新发展理念,为会员发展搭建服务平台,促进会员学习交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要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强化社会责任,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和“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等行动,履行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

各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工商联要加强对县级民政部门、工商联的有关业务指导。省级民政部门可会同同级工商联依法制定本地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具体办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全国工商联2020-6-23

 

 

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9)》 文章下载

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9)》

(记者李仁平)日前,全国工商联在青海省召开十二届三次常委会,全国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兆前代表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9)》。

李兆前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企业社会责任逐步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随着党和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民营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显著增强,履责实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注重企业与经济、社会、环境共同可持续发展,通过积极参与扶贫攻坚、污染防治、创新驱动、区域振兴等国家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领域已经涵盖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个层面,在稳定增长、改善民生、促进就业、贡献税收、保护环境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民营企业已经发展成为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生力军。

李兆前指出,2018年,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到新的阶段,履行社会责任主体内容由追求守法合规,上升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价值,集中表现在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主动实施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主动作为、与利益相关方共享发展成果等几个方面。

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方面,2018年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成绩斐然,已成为我国自主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重要主体力量。2018年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单位中,民营企业数量超过了国有企业。国家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榜单中,民营企业121家,占比从2017年的55.5%增长到2018年的75.6%。我国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由个体、民营企业完成。被调研企业中,2018年有创新研发投入的民营企业较2017年增长1.9个百分点;创新研发投入较上年增长5.0个百分点。

在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方面,民营企业成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力量。2018年,被调研企业中有三分之一已经主动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28.3%的民营企业做到了减少运营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22.2%的民营企业建立了生态保护制度。截止到2018年11月底,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440个落地实施项目中,民营社会资本承接189项,民营企业在生态环境部环境服务业试点主体中占比为66%。

在构建和谐社会主动作为方面,2018年,民营企业通过精准扶贫、促进就业、贡献税收和支持慈善事业等,为构建和谐社会履行责任和义务。

精准扶贫亮点突出。截至2018年底,进入全国“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台账管理的民营企业有7.64万家,帮扶到8.51万个村;产业投入712.46亿元,公益投入127.74亿元;安置就业67.97万人,技能培训84.60万人,共带动和惠及973.04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促进就业责无旁贷。我国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目前已有3.74亿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575元,比2017年增长8.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1%。

税收贡献稳据半壁江山。民营企业2018年全年累计纳税96465.52亿元,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56.8%,较上年提高4.2个百分点。

支持慈善事业热情高涨。参与调研企业中,2018年共有8493家企业合计捐赠107亿元。分别较2017年增长5.6个百分点、6.7个百分点。

在共享发展成果方面,“共享”作为民营企业的新名片,不仅大大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惠及了中国13多亿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通过“一带一路”建设走向了世界,为沿线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福祉。

截至2018年10月底,我国民间投资394051亿元,同比增长8.7%;民间投资占全国投资总量与增量的比重分别为62%和89%;规模以上工业中,私营工业企业利润17137亿元,增长11.9%。民营企业质量奖评选硕果累累。参与调研企业中,有1187家企业获得过各级政府质量奖。

民营企业已成为对外贸易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主力军。2018年,我国民营企业对外贸易进出口增长的贡献度超过50%,有进出口实绩的民营企业共37.2万家,占同期有进出口实绩企业总数的79.1%,比2017年上升2.0个百分点。民营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着力消除贫困、增加就业、保护环境、改善民生。

李兆前强调指出,引导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全国工商联促进“两个健康”的着力点和平台抓手。2018年,全国工商联首次发布《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8)》,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也得到广大民营企业家的积极响应和广泛好评。下一步,全国工商联将重点通过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支持力度,从政治安排、荣誉表彰、政策扶持、信用评价等各方面形成鼓励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环境。建立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特别是要发挥工商联引领推动和平台搭建的优势作用,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推进机制,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示范基地,培育打造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标杆样板,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带头编制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会议同时发布了《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2019)》,天能集团、波司登等19家企业入选2018年度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

2018年度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入选企业是:天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点评)、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可可西里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宏胜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华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工商时报2019-08-26

 

 

 

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全国工商联各直属商会:

  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作为全国工商联的重点工作,自1998年以来已连续开展了23年。今年,全国工商联将开展第24次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上规模民营企业连续多年的调查和研究,为分析民营经济发展趋势、民营企业发展规律提供依据,为各地党委政府分析本地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同时,通过调研发现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商联经济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调研范围和调研内容

  调研数据的时间范围是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调研对象是2021年度营收总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和港澳台资控股企业不在调研范围内)。营收总额指企业的所有收入,即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调研内容详见附件,主要包括《2021年度企业基本情况调研表》(表一)、《2021年度企业发展与管理情况调研表》(表二)。表一是企业参加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及500强排序的数据基础;表二是分析民营经济发展趋势、民营企业发展规律的重要依据。

  三、调研的组织和实施

  1.调研通知在全国工商联官网、官微发布,有关单位和企业可从全国工商联官网“文件信息”中下载,也可在官微中下载。

  2.今年的调研将继续采用网络申报系统,请各省级工商联组织各市、县工商联和企业登录上规模民营企业数据库(网址:http://sgm.acfic.org.cn),录入和审核数据。

  3.2021年度调研表做了较大修改,数据库在调整、测试完成后于4月10日前上线。数据库上线后,请省级工商联先行测试,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电话:010-58050577)或全国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电话:010-58050703)。

  4.请组织区域内或行业内的上规模民营企业上网填报、打印调研表,收集企业调研表并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盖章。

  5.请各省组织符合条件的执委企业参加调研。

  6.在上报企业材料时,请核对企业是否被列入诚信、环保黑名单,如有请予以说明情况。

  7.2021年度营收总额在45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的企业,在报送企业原始表时必须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证明材料。

  8.请于2022年5月10日前以公函的形式将参加调研企业的名单和原始表报全国工商联经济服务部。

  四、填表要求

  1.调研表一律打印,不得使用传真件、复印件和手写件,避免因数据模糊不清出现差错。

  2.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调研表填写后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视为有效,如无签字和公章一律退回。

  3.集团企业下设多个子公司的,其各项经济指标应按照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报表的规定上报。已合并报表进入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若集团公司已报,子公司不再进入调研排序。

  五、调研成果

  1.调研排序结果将印发通知公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企业创新系列榜单以及创新指数将以召开发布活动的形式公布。

  2.各地工商联可适当降低调研门槛,用于了解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状况,但这部分调研数据不参加调研排序。

  3.全国工商联将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分析报告,印制成册后分送各省。

  4.有条件的各省级工商联、直属商会可结合本省、本行业民营企业的调研情况,开展本省(行业)民营企业排序工作并发布排序结果,撰写调研分析报告,并将研究成果报送全国工商联。

  六、有关事项

  1.此调研及其发布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未尽事宜请咨询全国工商联经济服务部。

  希望各地工商联理顺工作程序,积极组织实施,保证上报企业的广泛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共同做好这项品牌工作。

  全国工商联经济服务部

  电 话:010-58050703 传 真:010-58050585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70号(邮编100035)

  附件:2021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2年3月14日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2-3-23

 

 

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调研及河北省百强认定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调研及河北省百强认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联,市工商联企业家执委、所属商(协)会:

根据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的通知》(全联厅字〔2022〕7号)和河北省工商联《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调研及我省百强认定的通知》(冀联发〔2022〕19号)要求,河北省工商联在进行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河北省民营企业100强、河北省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强、河北省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河北省科技创新发明专利民营企业100强、河北省科技创新研发投入民营企业100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范围

调研数据的时间范围是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调研对象是在邢台市境内登记注册、2021年度营收总额在1亿元(参与河北省科技创新百强认定的,营收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和港澳台资控股企业不在调研范围内)。营收总额指企业的所有收入,即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调研内容详见附件,主要包括《2021年度企业基本情况调研表》(表一)、《2021年度企业发展与管理情况调研表》(表二)。表一是企业参加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的数据基础;表二是分析民营经济发展趋势、民营企业发展规律的重要依据。

二、调研的组织和实施

1.调研通知在全国工商联官网、官微发布,有关单位和企业可从全国工商联官网“文件信息”中下载,也可在官微中下载。

3.2021年度调研表做了较大修改,数据库在调整、测试完成后于4月10日前上线。数据库上线后,请各县工商联协助测试,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工商联经联科。

4.请组织区域内或行业内的上规模民营企业上网填报、打印调研表,收集企业调研表并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盖章。

5.请各县(市区)、商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执委企业参加调研。

6.在上报企业材料时,请核对企业是否被列入诚信、环保黑名单,如有请予以说明情况。

7.参与认定的企业在报送企业原始表时必须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证明材料。

8.请于2022年4月20日前以公函的形式将参加调研企业的名单和原始表报市工商联经联科。

三、填表要求

1.调研表一律打印,不得使用传真件、复印件和手写件,避免因数据模糊不清出现差错。

2.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调研表填写后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视为有效,财务报表需加盖企业财务章视为有效,如无签字和公章一律退回。

3.集团企业下设多个子公司的,其各项经济指标应按照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报表的规定上报。已合并报表进入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若集团公司已报,子公司不再进入调研排序。

四、调研成果

1.全国工商联调研排序结果将印发通知公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企业创新系列榜单以及创新指数将以召开发布活动的形式公布。省工商联将举办河北省民营企业百强发布活动,对河北省民营企业各百强榜单的认定结果进行专题发布。

2.河北省工商联将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分析报告。

3.有条件的县级工商联、所属商(协)会可结合本地、本行业民营企业的调研情况,开展本县(行业)民营企业排序工作并发布排序结果,撰写调研分析报告,并将研究成果报送市工商联。

五、有关事项

1.此调研及其发布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河北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将结合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有关数据,河北省民营企业100强、河北省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强、河北省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的认定以“营业收入”作为排序基础指标。河北省科技创新发明专利民营企业100强、河北省科技创新研发投入民营企业100强分别以截至2021年底有效发明专利总数、研发强度作为排序基础指标。

3.不按规定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企业和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不得参加申报和评选。

4.未尽事宜请咨询市工商联经联科。

六、相关要求

1.请各县工商联,所属商(协)会要高度重视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及河北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理顺工作程序,积极组织实施,保证上报企业的广泛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共同做好这项品牌工作。

2.上规模调研表及企业财务报表一式三份上报。上规模调研表需加盖企业公章,财务报表需加盖公司财务章。

邢台市工商联经联科2022-04-07

 

 

《全国工商联商会团体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发布 文章下载

《全国工商联商会团体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发布

10月26日,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大会在上海召开。会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前主席、全国工商联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主任张晓刚受全国工商联、全国工商联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托发布了《全国工商联商会团体标准体系建设方案》。

  《方案》的制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标准化工作的重要部署,有力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努力以高标准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以团体标准为商会赋能提能。《方案》分为商会团体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原则、基本架构、组织依托、政策支持、国际合作、认制程序及编号等7个部分。

  《方案》指出,加快构建全国工商联商会团体标准体系,是工商联组织引导民营经济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重大举措和实际行动,有利于综合运用技术、管理、服务等标准共促“两个健康”,有利于统筹国标、团标建设以高标准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以团体标准为商会赋能促进会员企业自律规范,有利于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经贸活动,有利于探索以商会标准体系为依托增强国际话语权,推动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方案》明确了新时代构建商会团体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强调坚持系统性、规范性、继承性、扩展性,区分技术类、管理类、服务类,按照一体化、分行业、有步骤统筹推进。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全国工商联、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引导和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重点支持高端制造、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商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

  《方案》确定,适时组建全国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商会标准化组织,有序开展商会团体标准的认定、制定、审核、发布等工作。支持各级工商联成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类工商联所属或所联系商会设立标准技术委员会、起草工作组等组织,协同推进商会团体标准体系建设。

  《方案》要求,进一步明晰和细化商会团体标准的直接认定和组织制定程序。严格审核、专业把关,将符合条件的直属商会或地方商会已经发布的团体标准认定为全国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商会标准化组织标准。科学论证、严谨编制,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商会标准化组织专项标准。全国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商会标准化组织采取统一编号,对外发布商会团体标准。

《方案》提出,创造条件推动制定支持政策,对积极引入、有效应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商会标准化组织标准的商会及企业给予适当增信、适时扶持等激励,鼓励民营企业以高标准迈向高质量,支持工商联商会以标准提升自治自律能力。同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稳步推进与国内国际相关机构的标准化互认、共建、共享等交流合作。

全国工商联 2021-10-27

 

 

《全国工商联关于引导服务民营企业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文章下载

《全国工商联关于引导服务民营企业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全联发〔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各直属商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引导服务民营企业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已经全国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全国工商联关于引导服务民营企业做好

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引导服务民营企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民营企业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把握绿色低碳发展新机遇、应对资源环境约束挑战、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民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一)做好碳排放测算。企业要摸清自身碳排放情况,依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系统梳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碳足迹,掌握各工艺环节、重点设备的实际能效以及能源资源利用情况。要主动对标行业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科学测算企业短期和中长期节能降碳目标,处理好企业当下发展和长远目标、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有条件的企业要提前布局、率先行动,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打造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典范。

(二)确定碳减排路径。要根据《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按照企业实际,结合产能替换、节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低碳化、资源循环利用、固碳、数字化改造等方式,深入研究确定碳减排路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三)加强创新支撑。要积极参与“揭榜挂帅”,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要积极参与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要深化产学研结合,开展绿色低碳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和相关设施装备攻关。

(四)做好人才保障。要根据企业所在产业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企业实践锻炼、产学研合作、专业培训等方式,培养高素质创新型绿色低碳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要发挥民间渠道优势,积极引进产业急需高科技人才,为企业碳达峰、碳中和提供良好人才支撑。

(五)积极开展合作。要与国内上下游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等加强交流合作,促进绿色低碳产品、技术、方案的推广应用,推动产业链实现绿色协同发展,共建绿色产业生态。要积极参与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等领域国际合作,促进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助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六)履行社会责任。要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要积极参与生态修复和国土绿化,助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

二、各级工商联要加强引导服务

引导服务民营企业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是工商联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也是践行“两个健康”工作主题的重要内容,各级工商联要切实提高认识,扎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加强政策解读。要在政策宣讲、调研走访和各类活动中,向企业传递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坚定决心。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引导民营企业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二)加大培训力度。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纳入工商联培训计划,深化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重点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有关政策及碳交易、碳金融、碳关税等内容,灵活采用现场教学、网络课程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的培训。

(三)加强调查研究。持续关注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情况,关注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跟踪了解民营企业在绿色低碳转型中遇到的困难,通过报送专报信息、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及时反映问题、研提建议,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典型宣传。要发掘一批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走在前列、取得积极成效的民营企业,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经验推广和典型示范,带动更多民营企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五)加强信用建设。要在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注重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节能降碳相关政策法规。要及时了解民营企业在节能降碳领域出现的违法失信情况,依托商会和专业机构,指导企业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做好信用修复。要利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引导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六)加强标准工作。要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鼓励、引导和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等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商会围绕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参与有关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制订。要开展民营企业标准“领跑者”和商会团体标准“领先者”活动,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学标贯标达标工作。

(七)加强工作协同。要加强与发改、科技、工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合作,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技改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地落实。要深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三、积极发挥商会作用

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也是工商联引导服务民营企业的重要抓手,要切实发挥商会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作用,推动会员企业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一)提供政策服务。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关注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政策动向,通过举办培训活动、商会公众号宣传等方式及时向企业宣传解读政策。要主动收集本行业、本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反映企业诉求,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二)加强调查研究。要深入会员企业,调研了解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情况,关注企业转型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注意发掘企业在开展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方面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报送信息、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三)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企业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预警提醒,引导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诚信守法经营。要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内容纳入会员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促进企业交流。要积极搭建企业合作交流平台,通过开展研讨交流活动等形式,促进本行业本领域节能绿色低碳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要促进会员企业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的合作,助力解决企业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各级工商联、商会和广大民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省级工商联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报全国工商联。

新浪网 2022-3-10

 

 

《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文章下载

《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负责同志。

问:《办法》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中央政策文件鼓励商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支持和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共同努力下,商会调解组织数量从2013年170家到2018年1520家、2020年2059家,再到2021年3001家,呈现成倍增长态势,2018年以来调解纠纷13万件、标的额近200亿元,为提升商会服务能力、创新社会治理、促进“两个健康”贡献了力量。

为提升商会调解信息化水平,2020年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下,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并实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目前,平台已入驻各级工商联2785家,商会调解组织2532家,调解员3946名,已在线开展诉调对接案件4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45%,平均调解时长12天,70%的调解成功案件在4天内办结,其中最快的15分钟达成调解协议,大大缩减了企业的解纷成本。

为提升商会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统筹指导各级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等文件规定基础上,全国工商联梳理总结近年来商会调解实践,制定了本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总体要求、责任部门、工作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主要是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第三章主要是加强商会调解员队伍建设,第四章主要是规定了商会调解的基本程序,第五章主要是明确了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第六章主要明确了党建引导、基础保障、考核评价、通报表扬等保障措施,第七章主要是附则。

问:《办法》明确商会调解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调防结合,推进法治民企,依法维护权益,主动排查纠纷,强化就地解纷,力争矛盾不出企业、不出商会。二是坚持规范运行,做到有调解机构、有人员队伍、有工作场所、有程序规则、有档案台账、有保障支持。三是坚持统筹推进,依法依规设立,分类有序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四是坚持非营利性,商会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场化商事调解不以营利为目的。

问:《办法》明确商会调解的重点范围是什么?

答:商会调解主要是化解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涉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各类民商事和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其他适宜商会调解的民商事和劳动争议纠纷。

问:《办法》明确哪些商会设立商会调解组织?

答: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各级工商联及所属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的商会调解组织。

问:《办法》重点培育哪些类型商会调解组织?

答:一是支持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二是支持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民营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三是鼓励具备条件的工商联或商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提供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化解服务。

问:《办法》明确商会调解有哪些基本程序?

答:商会调解可以参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规定程序进行,基本程序包括受理纠纷、调解准备、实施调解、达成协议、督促履行、案件归档等。劳动争议的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则办法的规定开展。

问:《办法》对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有何规定?

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是推进调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平台载体。《办法》要求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依托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商会调解组织,推进商会调解组织、商会调解员入驻平台,开展音视频调解,导入线下调解案件,在线管理调解员和卷宗,提供全流程、便利化的商会调解信息化解决方案,逐步实现平台调解数据化。各级工商联应加强平台使用培训和宣传推广,引导商会调解组织、当事人主动选择依托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化解纠纷。

问:《办法》如何为商会调解提供支持保障?

答:主要是明确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应为商会调解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以及必要的办公补助、办案补贴和聘用经费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调解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提供场地、人员、经费等支持。争取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补助。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开展“商会调解之星”推选活动,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工作秘书等进行通报表扬。

中华工商时报 2022-3-15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联厅发〔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商会:

《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全国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2年3月10日

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统筹指导各级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调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协同社会治理,创新“服务兴会”举措,提升商会服务能力,深化中国特色商会建设,服务促进“两个健康”,助力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门、会员组织部门负责商会调解工作,建立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录库,加大保障支持,督导规范运行,实施考核激励。

法律服务部门重点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机构的联系合作,负责商会调解组织设立、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诉调衔接、裁调衔接等。

会员组织部门重点负责将调解载入商会示范章程,纳入“四好”商会评价体系,使调解成为强化商会服务职能、赋能商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组织建设部统筹负责工商联系统商会调解工作,加强综合指导、规划设计、标准制定、人员队伍、考评激励和服务平台建设。

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统筹负责商会调解服务平台与“网上工商联”建设、法律维权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技术融合保障。

第四条 商会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调防结合,推进法治民企,依法维护权益,主动排查纠纷,强化就地解纷,力争矛盾不出企业、不出商会。

(二)坚持规范运行,做到有调解机构、有人员队伍、有工作场所、有程序规则、有档案台账、有保障支持。

(三)坚持统筹推进,依法依规设立,分类有序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四)坚持非营利性,商会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场化商事调解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商会调解重点解决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涉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各类民商事和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其他适宜商会调解的民商事和劳动争议纠纷。

商会调解范围不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除外)的案件,法律法规明确专门机构管辖或禁止民间调解的案件,以及有仲裁协议或属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事项的案件,有关举报和信访事项。

第六条 各级工商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对接,支持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承接委托委派民商事案件。

各级工商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按照调解工作相关法律及规范要求,共同指导开展商会调解工作。

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衔接配合,预防化解民营企业劳动争议。

各级工商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要求,加强与商事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推进符合条件的地区参与仲裁机构组建,引导民营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解纷服务。

第二章 商会调解组织建设

第七条 重点培育和发展以下类型商会调解组织:

(一)支持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

(二)支持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民营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工商联或商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提供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化解服务。

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可根据需要在商会专业委员会、企业分支机构、车间班组设立调解工作室(站)、调解小组,可以在人民法院等单位和市场、展会等场所派驻调解工作室或服务站。

第八条 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各级工商联及所属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可根据需要设立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的商会调解组织。

第九条 商会调解组织应有规范的名称和标识,固定的场所,以及必要的信息化办公设备,调解流程、调解规则、纪律要求、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人员等应上墙上网公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特有名称。有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可逐步配备三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和一定数量符合工作需要的兼职调解员,至少有一名专职调解办案秘书。

第十条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规范要求,加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接受属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工商联的指导。

第十一条 商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规范建设要求开展工作,接受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的指导。

第十二条 支持工商联或商会发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省级以上工商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指导,督促其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重点培育若干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商会调解组织,引导民营企业熟悉国际商事规则、应对风险挑战,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一站式商会调解中心,依托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加强对本地区商会调解员的培训,统筹本地区各类商会调解资源,联动调解辖区重大案件或跨域纠纷。

全国工商联适时设立商会调解中心,受理全国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的有关民商事案件以及其他适宜调解的案件,负责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地方商会调解组织的联系协调,组织商会调解年会论坛交流,发布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联争取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持续开展商会调解培育培优行动,通过调研指导、经验交流、案例指引、典型推广、课题研究等推动商会调解组织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指导各商会调解组织每半年开展一次进企业、排纠纷、促和谐活动,主动排查纠纷、研判风险、消除隐患。

第三章 商会调解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商会调解员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调解工作的商会负责人、企业经营者、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中选聘,鼓励邀请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等担任调解员。

第十七条 商会调解员主要承担排查纠纷、从事调解、普法宣传、档案管理、培训交流等任务,熟练使用商会调解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联注重分层分类组织商会调解负责人、商会调解员、调解工作秘书培训。新选聘调解员须参加培训后方可参与调解工作。统筹使用好上级工商联,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调解培训资源。

培训内容应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规范、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

支持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商会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逐步建立商会调解实战培训体系。

第十九条 商会调解组织应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制度。

第四章 商会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商会调解流程可以参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一般按照受理纠纷、调解准备、实施调解、达成协议、督促履行、案件归档等程序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商事调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商会调解组织可以依据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也可以深入企业排查纠纷,主动受理案件,也可以受理人民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委托委派调解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商会调解组织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前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研究确定调解方案并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员姓名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商会调解员应根据纠纷情况,综合运用明法析理、说服疏导、专家咨询、委托鉴定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做到案结事了。

第二十四条 商会调解组织指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及时履行调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依法设立的商会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商会调解制度建设、组织队伍和调解案件档案,逐步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当事人允许,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不得公开协议内容。

第五章 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全国工商联建立统一的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完善智慧调解、诉调衔接、统计分析、服务管理等功能,将平台打造成商会调解组织开展线上线下调解的应用保障系统,工商联推进商会调解组织建设的服务管理系统,全国工商联与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调解合作、地方工商联及商会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诉调衔接的技术支持系统。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依托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商会调解组织,推进商会调解组织、商会调解员入驻平台,开展音视频调解,导入线下调解案件,在线管理调解员和卷宗,提供全流程、便利化的商会调解信息化解决方案,逐步实现平台调解数据化。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联应加强平台使用培训和宣传推广,引导商会调解组织、当事人主动选择依托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化解纠纷。

各省级工商联已加入本地调解平台的,应主动与商会调解服务平台进行技术对接,实现数据互通互联。

第二十九条 探索“互联网+调解”模式,依托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开展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工作,逐步形成符合商会调解特点的在线调解规则。

第三十条 商会调解组织可依托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开展本行业本区域纠纷梳理分析,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

第三十一条 加强技术支持和数据安全,符合国家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确保商会调解平台稳定运行。

鼓励有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逐步搭建配备智慧调解终端,加大智慧调解室建设,不断提升商会调解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共建共享,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可依托平台深度开发服务当地的商会调解服务模块,合力组建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商会调解平台运营维护。

第六章 保障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应坚持党建工作向商会调解组织覆盖,确保商会调解正确政治方向,为促进“两个健康”凝心聚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应建立商会调解专门经费,为商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补助、办案补贴和聘用经费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调解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提供场地、人员、经费等支持。

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合作,争取补贴补助。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第三十五条 将商会调解工作分级纳入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考核评价,包括本地区商会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商会调解平台进驻使用、商会调解活动开展以及经验做法、优秀案例、先进典型宣传推广等情况。

各级工商联逐步实施商会调解考核,探索建立商会调解组织、商会调解员星级评价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全国工商联每年对商会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商会调解组织、商会调解员、调解工作秘书及商会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表扬,推选“商会调解之星”。推选标准包括政治建设、工作业绩、调解能力、业务水平、服务年限、廉洁自律、工作保障、行业影响等因素,其中商会调解组织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5%,商会调解员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0%。

地方工商联根据实际开展“商会调解之星”推选活动,推选比例可适当调整,宣传典型、推广经验、展示成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工商联商会 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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