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推进我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高标准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
(一)大力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整合美丽乡村、美丽田园、美丽河湖、美丽公路、文化礼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高标准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带(美丽乡村风景线)。每年安排预算时,优先考虑市级乡村振兴项目。
(二)落实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优先满足农业发展用地需求,优先支持未来乡村、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乡村振兴项目。提高乡村振兴资金保障,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比例。
(三)深入建设“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发挥农合联农民合作基金作用,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发展,支持特色农业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庄稼医院等农业服务和项目建设。对农合联会员给予当年涉农信贷总额1%以内的贴息补助,对农信机构给予当年农合联会员涉农贷款总额2‰以内的风险补偿,贴息补助和风险补偿两项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对区农信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涉农担保业务担保额的2%、最高60万元给予风险补贴。
(四)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深入实施精准脱贫,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带动扶贫对象增收或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项目,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经营项目。每年安排不低于400万元用于支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支持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贫困对象为目的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其中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控制在100万元以下,补助比例参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加大对经济相对薄弱村的扶持,按照街道完成当年消除区定经济相对薄弱村任务的,给予街道5—10万元/村的标准消薄奖励资金。经济相对薄弱村发展经营项目在不重复补助的前提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其他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财政已奖补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补助。若经区政府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扶持项目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并给予补助。扶贫项目以区农业农村局扶持政策为准,不再重复补助。支持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街道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村级集体经济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委托开展农村财务审计的,给予0.4万元/村·年的补助。
(五)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推进美丽乡村创建,被评为省、市级美丽乡村样板(精品)村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政府投资建设的精品村不予奖励。完成美丽庭院创建验收合格的,给予每户1500元奖励。
二、高水平推进主体培育和效益农业发展
(六)培育壮大农业产业经营主体。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销售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监测合格奖励1000元/家。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给予1万元奖励。支持农业招商引资工程,鼓励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建设,对纳入招商项目库、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政府补助),一次性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实际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七)鼓励提升农业科技供给水平。参与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并争取该基金支持我区农业科技事业发展。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次年给予第一育成单位5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或确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种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3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新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农业物联网基地建设,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应用单项或多项农业物联网技术,形成物联网应用,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区派科技特派员工作,每年在区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和工作保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科技项目补助及往返路费、下乡补贴、人身保险、任期绩效考核评审经费等。
(八)支持农业品牌建设。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农业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好粮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和区域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通过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安排50万元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支持“瓯越鲜风”生产基地建设,对温州优质农牧渔产品“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的建设类项目按区级产业化项目优先予以补助建设,对认定类项目经市级认定通过后一次性予以奖励2万元。
(九)鼓励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业(林业)博览会(展销会)的每次奖励0.5万元,参加并进行特装展销的予以奖励2.5万元;在省级及以上农业(林业)博览会(展销会)上获金奖、优质奖农产品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奖励;在市级农业(林业)博览会(展销会)上获金奖、优质奖农产品的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奖励。年度内,同一农产品多次获得各级奖项的,以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十)支持互联网+农业体系建设。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互联网建立农产品营销、分销平台,本地农产品网络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销售主体(按照税收申报口径认定),前10名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农产品质量提升。支持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对首次获得农业部门认定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复评合格的均给予1万元奖励。支持基层检测室速测工作,街道检测室(速测室)及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点开展速测工作,每上传一个检测批次给予奖励20元,最低100批次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万元。鼓励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产品实施溯源管理、标牌标识建设,对上市产品粘贴二维码标签(合格证)并上传监管系统的,每张奖励10元,最低100张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对2020年1月1日以来创建“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农资店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扶持农资监管信息化工作,农资经营单位使用浙江省农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展经营,年使用率达90%、93%、96%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0.3万元奖励。鼓励应用病虫绿色防控技术,对全区范围内实施粮油、蔬菜等农作物连片绿色防控的,按实际投资额80%予以补助。支持杨梅矮化技术推广,对开展杨梅大枝修剪矮化技术应用推广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株给予补助150元。
(十二)鼓励农民技能素质提升。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产品经纪人上岗资格培训,结合课时、考证、就业情况实行分类补助,标准为600元/人—1000元/人。农业(渔业)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绿色证书的,补助为200元/人。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农民学历教育学费,市财政补助60%,区财政补助30%,个人负担10%。区农广校成人中专生培训,对种养类专业的学员,学费由省财政直接安排,其他专业学员学费补助2000元/人。鼓励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符合补助条件的,每年补助1万元(限补3年)。
三、高品质推进农业新产业和农村新业态发展
(十三)打造农业产业平台。被列入省级农业特色强镇和市级及以上田园综合体培育对象的,其由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加强市、区共建的优质农产品展销平台运营管理,协同完善运营指标考核,达到考核要求的按市级补助标准予以配套,支持龙湾优质农产品展销平台建设。
(十四)扶持休闲农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休闲农业园、现代农业园、休闲农庄、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等类似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的农家乐,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支持民宿发展,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民宿,对新建成民宿经营户15户以上的民宿集聚村,并实现统一管理的,一次性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20万元奖励。国有、村集体所有的房产发展民宿的,在租金上予以优惠或补助。
(十五)支持发展粮食新业态新规模。鼓励各类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粮食绿色优质高产创建和高产攻关活动,提高粮食单产和效益。对发展规模种粮、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和连片种植旱粮面积50亩以上的大户,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予以配套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年度发展粮食生产意见执行。实行“粮食银行”或订单入市引导优质粮油生产、拓展全产业链、发展“产储加销”一体化的单位,予以奖励20万元。
(十六)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念好财政“新、绿、实”三字经,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优先扶持以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800万元,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实际投资未达到计划投资额的,按相应比例扣减财政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对列入名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
(十七)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坚持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促进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着力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重点支持钢架大棚、温室、无土栽培、高效节水及繁育设备等设施农业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对新发展瓯柑、杨梅、其他特色水果、中药材等连片面积20亩以上,当年苗木成活率85%以上的,每亩奖励1200元。鼓励发展农产品冷链仓储,种植业库内温度降至0℃、养殖业库内温度降至零下5℃的,给予每100立方米3万元、最高30万元的奖励。重点支持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特色农产品加工、种植和养殖企业的发展,具体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十八)(重点)促进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培育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对2019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规模猪场引进种猪的,在省财政给予每头补贴500元、市财政给予每头200元的补助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每头200元的补助。对2021年底前新获得种猪场资质的,给予每场50万元的补助,种猪(场)补贴政策由区政府兑现,市级财政按年度据实予以结算。2020年对新完成省级美丽牧场(数字化牧场)建设任务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按每个任务2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支持中华蜜蜂养殖,对新增蜂箱给予每箱50元补助。
(十九)重点支持现代渔业发展。支持水产工厂化养殖、跑道式养殖、集装箱养殖、循环水健康养殖和水产良种繁育、名特优品种开发、稻鱼(虾、蟹、贝)共生等项目建设,新认定市级及市级以上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的,另行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资金;新认定市级及市级以上水产加工技术试验示范基地的,另行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资金。
(二十)支持森林康养产业发展。新认定市级及以上森林康养基地命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市级及以上森林康养产业示范点的,给予不超过核定投资额50%、最高1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森林人家称号的村庄,奖励村集体3万元。
(二十一)提升发展供销流通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综合体、为农服务中心投资额不少于30万元的新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投资额60%、最高30万元的补助。区农资和日用品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或承担供销社业务企业开展农资和日用品经营网络投入50万元以上的、投入电子商务企业2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新建农产品加工、农批市场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投资额6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在全省范围内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可给予不超过核定投资额7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四、高质量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二十二)建设生态绿色示范。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绿色学校(幼儿园)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十三)加强实施森林质量建设。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按省、市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予以配套补助。通过市“一亩山万元钱”林技结对帮扶示范基地建设要求的,奖励村集体3万元。列入年度任务的绿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绿化资金补助按项目投资额70%标准予以补助。
(二十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对全区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村集体,每年安排50万元予以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积极开展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对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予以全额补助。
(二十五)提升河流湖泊山塘水质。推进“美丽河湖库塘”创建,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美丽河湖”的给予申报单位分别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纳入区年度投资计划的温瑞塘河水系卡口和断头河整治项目、河道疏浚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区级山塘综合整治项目给予全额补助。
五、高要求筑牢乡村振兴安全底线
(二十六)保障动植物疫情防控。对街道、养殖场等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抗体、疫情监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预防性扑杀等动物防疫予以补助,全市死亡动物跨区域联动处理经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在各级免疫抗体抽检中结果优良的养殖场,给予0.5万元奖励。对病死动物暂存冷藏设施,给予不超过核定投资额50%补助。支持街道开展柑桔黄龙病、红火蚁、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植物疫情辅助性防控工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试点;支持开展柑橘木虱等统防统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松枯死木清理,对松枯死木清理给予80%补助。
(二十七)保障森林安全建设。新建规范化森林消防管理房的,给予4万元补助;加强森林防火割草带建设,给予1500元/千米补助;营造生物防火带(抚育2年以上),给予每亩700元补助;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森林消防巡防扑救工。支持街道森林消防装备及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珍稀物种、古树名木拯救与保护,对古树名木建盘保护、加固支撑,给予0.5万元/株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八)保障各类水利工程安全。对区本级承担的规划编制及课题研究、项目前期、水利设施、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化工地创建)管理和灌区建设的维护管理实行全额补助。对列入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其中公建项目予以全额补助。加强巡查员管理工作,给予水库巡查员0.8万元/年、山塘巡查员0.5万元/年的补助(委托物业管理的除外)。开展重点堤防灾害保险工作,以合同价为基数予以全额补助。对当年创成的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给予1.5万元补助。
(二十九)保障农业灾后救济。每年安排50万元设立农业救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突发自然灾害后农业(含林、渔)灾后恢复生产设备、设施修复购置、种子种苗采购、补种补植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农药、化肥、种子等储备补助。支持农业政策性保险,林木火灾、水稻种植、蔬菜种植、杨梅种植、能繁母猪养殖、奶牛养殖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包括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社区)等单位。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当年发生安全生产、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
二、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三、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本政策奖补对象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受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
四、本政策自2021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供销联社(农合联)、区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2022-11-25